邹学群律师
邹学群律师
江苏-南京专职律师
查看服务地区

咨询我

邹学群律师亲办案例//民间借贷纠纷胜诉

发布者:邹学群律师 时间:2024年06月14日 1840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当事人

  原告:安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邹学群,江苏钟山明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薛某。

  被告:魏某。

  基本案情

  原告安某与被告薛某、魏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6月1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由审判员独任审理,于2023年10月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安某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邹学群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薛某、魏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裁判分析过程

  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已于2021年1月1日施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款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当时的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但是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本案所涉主要法律事实发生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施行前,依照前述规定应当适用当时的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应受法律保护。本案中,薛某先后向安某出具四份借条确认向安某借款199万元,安某提交了其中197万元的转账及存款记录并就剩余20000元现金的款项交付及来源作出了说明,故本院认定双方就案涉199万元成立借贷关系。现薛某未向安某履行还款义务,应负纠纷责任,因安某自认薛某已还款10万元,故对安某要求薛某返还借款本金189万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案涉借款发生在薛某与魏某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且魏某于2022年5月19日向安某发送的信息明确表示了案涉借款系其与薛某共同向安某、伏某所借,故本院认定案涉借款属于夫妻共同债务,魏某应对剩余借款本金189万元承担共同还款责任。薛某、魏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视为其对自身诉讼权利的放弃,本院依法缺席判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第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款规定,缺席判决如下:

  判决结果

  被告薛某、魏某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安某借款本金189万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联系方式邹学群电话:13002551695;刘冰(助理)电话:19941508178律所:江苏钟山明镜律师事务所联系地址...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江苏-南京
  • 执业单位:江苏钟山明镜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320120********14
  • 擅长领域:劳动纠纷、合同纠纷、债权债务、法律顾问、人身损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