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邹学群律师 时间:2024年06月14日 573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当事人
申请人:吴某。
被申请人:南京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邹学群,江苏钟山明镜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陆律师,江苏钟山明镜律师事务所律师。
案由:解除劳动合同争议。
仲裁结果
综上,在被申请人不予认可的情况下,申请人所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自2022年10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期间与被申请人存在劳动关系,本委对该请求不予支持。
关于未签书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违法解除劳动关系赔偿金该两项仲裁请求,均需建立在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双方存在劳动关系的基础上,因此本委其该两项仲裁请求均不予支持。
关于要求被申请人缴纳社保及公积金。因缴纳社保及公积金均不属于仲裁受理范围,本委对该仲裁请求不予涉理。
经调解不成,本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六条、劳社部发(2005)12号《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的规定,裁决如下:
对申请人吴某所有仲裁请求不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