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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活与法之江西假药案

发布者:江苏朗盈律师事务所律师|时间:2018年11月05日|分类:医疗纠纷 |633人看过

最近这段时间,随着疫苗问题的曝光,迅速引起了整个社会的强烈关注,引发家长们的愤怒和不安,朋友圈也随处可见相关报道和一些公众号文章的渲染。然而一波未平一波又起,央视最近又报道了一起江西警方破获的售卖假药案件。

今年1月30日,江西吉水县公安局治安大队联合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在吉水县文峰镇某诊所内查获金易通丸、风湿骨友灵、特效筋骨康等药品,经检测均属假药。当时,吉水县公安局就高度重视,成立专案组围绕此三种假药查找上线。通过大量的走访摸排工作,专案组民警基本确定了生产假药窝点在荥阳市贾峪镇某村。后在现场查获假药成品、半成品及原材料6吨多,含孕妇所服用的叶酸以及老人用的风湿胶囊。在查处过程中,警方发现,制造假药的原料均为面粉。现已抓获犯罪嫌疑人王某山、王某芝。据了解,王某山的儿子和王某山本人也都曾因涉嫌生产、销售假药被公安机关处理过。

根据以上媒体报道,可得知两个重点,其一,犯罪嫌疑人制售假药的原料是面粉;其二,犯罪嫌疑人之前因触犯同种罪名被公安机关处理过。那么在刑法领域会对该二名犯罪嫌疑人如何处理?

《刑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生产、销售假药罪”以及第一百四十二条“生产、销售劣药罪”均对药品犯罪进行了量刑的相关规定。那么如何认定该案用面粉制售的药品为假药还是劣药?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的规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假药:

(一)药品所含成份与国家药品标准规定的成份不符的;

(二)以非药品冒充药品或者以他种药品冒充此种药品的。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药品,按劣药论处:

(一)未标明有效期或者更改有效期的;

(二)不注明或者更改生产批号的;

(三)超过有效期的;

(四)直接接触药品的包装材料和容器未经批准的;

(五)擅自添加着色剂、防腐剂、香料、矫味剂及辅料的;

(六)其他不符合药品标准规定的。

本案中制售假药的原料是面粉,故符合以非药品冒充药品,应以假药论处。

此外,因两名犯罪嫌疑人此前犯过该罪,如若在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

近期药品安全事故接连发生,江西假药案这件事也引起了市民的广泛关注,愤怒的网友们也在质疑相关部门的监管力度。有人说过:一个社会有三大底线行业:1、教育,2、医疗,3、法律。无论社会多么不堪,只要教育优秀公平,底层就会有上升希望;只要医疗不黑暗堕落,生命就会得到起码的尊重;只要法律秉持正义,社会不良现象就能被压缩到最小……如果三大底线全部洞穿!这个社会就是地狱!最后希望有关部门能加强药品的安全生产监督力度,严厉打击制贩假药等违法犯罪行为,不要再让百姓们生活在怀疑的水深火热之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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