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岸如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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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XX、吴XX妨害公务一审刑事判决书

发布者:黄岸如律师 时间:2021年03月05日 531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公诉机关惠来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吴XX。因本案于2018年9月28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0月27日被逮捕。现押于惠来县看守所。

被告人吴XX。因本案于2018年9月28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0月27日被逮捕。现押于惠来县看守所。

惠来县人民检察院以惠检公刑诉[2019]2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吴XX吴XX犯妨害公务罪,于2019年1月2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月25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惠来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吴XX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吴XX、吴XX及辩护人杨X、刘XX、黄XX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18年8月31日10时许,惠来县人民法院联合揭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到惠来县东陇镇四凤XX执行对被执行人吴X9司法拘留过程中,遭到吴X9的亲属、被告人吴XX吴XX及吴XX、吴X5、吴X6、詹X1(均另案处理)等人的阻拦围堵。当吴X9被执法人员执行司法拘留带走时,被告人吴XX吴XX与詹X1、吴XX、吴X5、吴X6等人对人民法院的4辆执法警车围住,吴XX、詹X1等妇女拿椅子坐在车辆前面、吴XX则用1辆摩托车停放在车辆前面不让离开,吴XX还带来其90多岁的家婆拦在执法警车前,要求法院将吴X9放回才放行执法车辆。法院工作人员对吴XX吴XX等人进行劝说、解释做思想工作,同时请来村干部、东陇镇政府干部到场协助做劝解说服工作,但吴XX吴XX、詹X1、吴XX、吴X5、吴X6等人不听劝说,继续围堵阻挠。约11时许,惠来县人民法院报警至惠来县公安局,惠来县公安局接警后出警进行解围,在解围过程中也受到上述被告人等人的阻挠。当民警对吴XX进行劝解并要推离其摩托车时,吴XX用脚踢踏民警手中的盾牌,并用伸缩雨伞击打民警手中的盾牌;吴XX、吴X5也用手、脚击打民警手中的盾牌,致执勤民警房X、谢X1跌倒在地上,吴X6则用拳头击打民警黄X4的后背部。之后,在公安干警的大力制止下以及村、镇干部的劝解下,人民法院的执法车辆才得以安全撤离。被阻碍执法的整个过程持续约1个多小时之久。

经惠来县公安司法鉴定中心伤检鉴定:1、谢X1右面部未见损伤;2、黄X4左腰部未见损伤;3、房X左颞部、胸前区未见损伤。

另查明,2019年1月31日上午8时30分许,被执行人吴X9主动按判决确定的范围拆除涉案部分房屋,要求法院派人到现场丈量、监督。本院执行局组织干警到现场与工人共同丈量、定点范围后,由工人按丈量、定点范围拆除。至当天16时16分,涉案部分房屋已按生效判决书确定的范围拆除完毕,被执行人吴X9已主动履行完毕。同日,申请执行人吴X7对吴X9予以谅解。

上述事实,2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惠来县公安局受案登记表及立案决定书,抓获经过,证人朱X、黄X1、高X、施X、方X、郑X、黄X2、吴X1、吴X2、吴X3、吴X4、张X1、房X、谢X1、陈X、张X2、黄X3、邱X、黄X4的证言,辨认笔录,鉴定意见,本院执行决定书、执法人员情况说明、接处警经过、现场执法记录仪视频光盘、关于(2015)揭惠法执字第37号《关于申请执行人吴X7与被执行人吴X9返还原物纠纷、相邻纠纷、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执行一案的情况说明》、执行笔录、执行过程的相关照片,吴X7对吴X9的谅解书,现场勘验检查笔录、方位图及现场照片,户籍证明,涉案人员詹X2、吴X8、林X的供述及2被告人的供述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

被告人吴XX吴XX的辩护人均提出如下的辩护意见:2被告人系初犯、偶犯,归案后能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有悔罪表现,当庭也能认罪。根据2被告人的悔罪表现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请求对2被告人从轻处罚,同时适用缓刑。

本院认为,被告人吴XX吴XX无视国法,采用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其行为均已构成妨害公务罪。公诉机关指控2被告人所犯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鉴于2被告人归案后能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有悔罪表现,且均能当庭认罪,依法可予从轻处罚。本案系申请执行人吴X7与被执行人吴X9返还原物纠纷、相邻纠纷、财产损害赔偿纠纷在执行过程中所引发,经查,吴X9已于2019年1月31日主动对该案履行完毕,吴X7对吴X9予以谅解,对吴XX吴XX可从轻处罚。被告人吴XX吴XX的辩护人提出的辩护意见,经查理由成立,予以采纳。被告人吴XX吴XX请求从轻处罚,经查理由成立,予以采纳。综合全案的性质、情节、危害后果及2被告人的认罪态度、悔罪表现,对其适用缓刑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故可对其依法宣告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吴XX犯妨害公务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

(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二、被告人吴XX犯妨害公务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

(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揭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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