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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药与病历记载不符致鉴定受阻,医方举证不能担全责

2026-06-29
2026年06月29日 | 发布者:刘荣广 | 点击:119 | 0人评论举报
摘要:云南天外天律师事务所 刘荣广律师一、案情简介患者黄某因咽喉部不适伴呼吸困难,于6月入住A医院外一科接受治疗。入院后医院予抗感染、吸氧等常规处理,住院期间患者呼吸困难症状持续存在,但院方未组织专科会诊,...

律师观点分析

云南天外天律师事务所 刘荣广律师

一、案情简介

患者黄某因咽喉部不适伴呼吸困难,于6月入住A医院外一科接受治疗。入院后医院予抗感染、吸氧等常规处理,住院期间患者呼吸困难症状持续存在,但院方未组织专科会诊,也未升级诊疗与监护措施。6月14日凌晨,患者在输液过程中突发恶心、呛咳、口唇青紫,随即呼之不应、呼吸心跳骤停,经抢救无效于当日00:43被宣告临床死亡。

患者猝死后,家属对诊疗过程与用药合理性存在重大疑虑,第一时间封存了全部住院病历与剩余输液药液,并共同委托司法鉴定中心开展法医病理死因鉴定与法医毒物鉴定。鉴定结论明确两项核心事实:其一,患者死因符合急性咽喉炎并脓肿形成,伴喉头、声门裂水肿引起呼吸道狭窄,最终致急性缺氧窒息死亡;其二,患者剩余输液瓶内检出对乙酰氨基酚、托利卡因成分,患者血液中亦检出对乙酰氨基酚成分,但上述两种药物均未记载于医院的医嘱单、处方及病历资料中,用药来源不明。

后续卫生健康局委托医学会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医学会经专家论证,明确指出医方存在三项诊疗缺陷:一是医务人员对疾病的发展走向预见不足;二是未采取针对性的防治措施;三是患者病情恶化、出现呼吸困难时急救处置不及时。同时,因输液瓶中检出病历未记载的药物、实际用药事实无法查清,医学会最终认定本案超出医疗事故技术鉴定范畴,无法作出事故等级与责任程度判定。

为维护合法权益,患者家属委托律师提起医疗损害责任纠纷诉讼,主张医院就患者死亡承担全部赔偿责任,赔偿范围涵盖死亡赔偿金、丧葬费、被扶养人生活费、精神损害抚慰金、鉴定费、交通费等各项损失。

二、本案核心争议焦点

本案是基层医院诊疗不规范、用药记录缺失引发的死亡类医疗损害纠纷,核心争议集中于四大维度:

因果关系争议:医方主张患者完全死于自身疾病进展,诊疗行为与死亡结果无因果关系;患方则认为医方未尽诊疗注意义务、救治不及时,且用药事实不清,与患者死亡存在直接关联。

用药真实性争议:输液瓶中检出的对乙酰氨基酚、托利卡因未在病历处方中体现,医方无法作出合理解释,是否构成病历不真实、违规用药,是本案核心事实疑点。

鉴定不能的责任争议:因用药记录缺失导致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无法完成、因果关系难以通过专业鉴定明确,该不利后果应当由患方还是医方承担。

诊疗义务履行争议:医方对急性咽喉炎伴喉头水肿的风险预判、防治措施、急救处置是否符合诊疗规范,是否尽到与当时医疗水平相应的诊疗义务。

三、患方代理思路与举证策略

接受委托后,代理律师立足患方立场,紧扣“实物证据定疑点、诊疗规范找过错、举证规则定责任”的核心逻辑,制定了全流程攻防的代理策略,最大限度维护患方合法权益。

(一)诉前固定核心物证,锁定案件突破口

医疗纠纷中,病历由医方制作保管,患方往往处于信息弱势,而实物证据是突破病历单方性的关键。律师第一时间指导家属完成两项关键动作:

立即向医院提出封存申请,共同封存全部住院病历、剩余输液药液及输液器具,全程留存封存记录,避免医方事后补改病历、销毁药液证据;

共同委托具备资质的司法鉴定机构同步开展死因鉴定与毒化鉴定,以中立专业意见明确死亡原因与实际输液成分,直接锁定“医嘱用药与实际输液不符”这一核心违法事实,为后续过错推定与责任认定奠定不可动摇的证据基础。

(二)全流程梳理诊疗过错,夯实责任基础

针对医方 “死亡系自身疾病所致” 的免责抗辩,律师从入院评估、治疗过程、急救处置三个环节,逐一对照诊疗规范梳理出医方的明确过错:

风险预见缺位,未尽高度注意义务:患者以咽喉部感染、呼吸困难入院,医方对急性咽喉炎进展为喉头水肿、气道梗阻的高风险性预判严重不足,未将患者纳入重点监护范围,也未提前做好气管插管、气管切开等急救预案,违反咽喉部急症的诊疗处置规范。

治疗措施不足,未有效阻断病情进展:患者住院期间持续呼吸困难,院方仅采取吸氧常规处理,未针对性加强消肿、抗炎治疗;心电图提示 V3-V6 T 波低平,也未请心脏专科会诊评估,未采取有效措施干预病情发展。

急救处置不及时,错失抢救黄金窗口:患者突发呛咳、口唇紫绀等气道梗阻表现后,医方抢救响应迟缓、处置不到位,未能在最佳窗口期开放气道、解除梗阻,是导致患者最终抢救无效死亡的直接重要因素。

(三)适用举证责任倒置,主张过错推定

本案的核心制胜逻辑,在于准确适用医疗损害纠纷的举证责任规则。律师在庭审中重点论证:

根据《民法典》与病历管理相关规定,医疗机构负有如实书写病历、保证医嘱与实际诊疗一致的法定义务。本案输液瓶中检出病历未记载的药物,医方无法说明药物来源、使用依据与记录缺失原因,已严重违反病历书写基本规范,病历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存在重大缺陷。

医疗损害责任纠纷适用举证责任倒置,医疗机构应当举证证明其诊疗行为无过错、与损害后果无因果关系。本案因医方用药记录混乱、事实不清,导致专业鉴定无法全面开展、因果关系与过错程度无法查明,该鉴定不能的不利后果完全系医方违规行为导致,依法应当由医方承担举证不能的败诉责任,推定其存在过错且过错与死亡后果存在因果关系。

(四)精准质证抗辩,击破医方免责主张

庭审中,针对医方提出的两项核心抗辩,律师逐一精准反驳:

自身疾病不等于免责事由:患者自身的基础疾病是死亡的背景条件,但不是医方免责的理由。司法裁判需审查的是医方是否尽到了风险规避与及时救治义务,只要医方诊疗行为存在过错、与死亡结果存在关联,就不能以基础疾病免除赔偿责任。

鉴定终止不等于无过错结论:医学会“超出鉴定范畴”的结论,并非认定医方无过错、不构成医疗事故;恰恰相反,医学会已明确指出医方存在三项诊疗缺陷,鉴定终止的原因是医方用药事实不清,该责任不应转嫁给患方承担。

四、案件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全面采纳了患方的代理意见,作出如下认定与判决:

被告A医院在诊疗过程中,存在对疾病发展预见不足、未采取相应防治措施、病情恶化后急救不及时等明确诊疗过错;

因医方实际用药与病历记载不符,导致鉴定受限,医方未能提交充分证据证明其诊疗行为无过错、与患者死亡无因果关系,依法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

法院依法核定死亡赔偿金、丧葬费、被扶养人生活费、鉴定费、交通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各项损失,最终判决被告A医院向原告赔偿各项损失共计90万元。

五、案例评析与办案启示

本案是基层医院诊疗不规范、病历管理缺失引发患方胜诉的典型案例,对同类医疗损害纠纷的维权与代理具有重要参考价值:

1. 输液类纠纷第一时间封存实物是维权第一要务

对于疑似输液、药物引起的人身损害,剩余药液、输液器具是证明实际用药、药物异常的核心物证,一旦被销毁或替换,关键事实将永远无法查清。患方遭遇此类纠纷时,务必第一时间提出共同封存申请,固定现场实物,为后续维权保留核心抓手。

2. 病历与实际诊疗不符可直接触发过错推定

病历是医疗损害鉴定与事实认定的核心依据。若医疗机构存在医嘱与实际用药不符、隐匿诊疗行为、篡改病历等情形,导致案件事实无法查清、鉴定无法进行的,法院可依法适用过错推定规则,直接认定医疗机构存在过错并承担赔偿责任。这是病历真实性存疑案件中,患方最核心的维权路径。

3. 死因明确不代表医方无责,需穿透审查诊疗义务

临床实践中,患者死亡往往有明确的直接病因,但“死于何种疾病”不等于“医院无责任”。司法裁判的核心是审查医疗机构是否尽到了相应的诊疗义务——包括风险预见义务、结果规避义务、及时救治义务。只要任一环节违反诊疗规范,且与损害后果存在关联,医疗机构就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4. 基层医院对急危重症需守住诊疗义务边界

急性咽喉炎伴喉头水肿起病隐匿、进展迅速,短时间内即可引发气道梗阻窒息死亡,属于临床高风险急症。基层医疗机构接诊此类患者时,必须充分评估气道梗阻风险,备好急救处置预案,而非仅采取吸氧、抗感染等常规处理;一旦病情恶化,需第一时间开放气道,否则即构成诊疗过错,需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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