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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规用药致急性肝衰竭死亡,未尸检仍推定因果关系获赔

2026-06-29
2026年06月29日 | 发布者:刘荣广 | 点击:95 | 0人评论举报
摘要:云南天外天律师事务所 刘荣广律师一、案情简介患者黄某某有20多年癫痫病史,长期服用苯妥英钠单药控制病情。 11月9日,患者为寻求系统治疗前往A医院就诊,次日收入院。入院查体肝功能基本正常,医院诊断为癫...

律师观点分析

云南天外天律师事务所 刘荣广律师

一、案情简介

患者黄某某20多年癫痫病史,长期服用苯妥英钠单药控制病情。 11月9日,患者为寻求系统治疗前往A医院就诊,次日收入院。入院查体肝功能基本正常,医院诊断为癫痫复杂部分性发作,治疗中未遵循抗癫痫药物“单药起始、逐步调整”的诊疗原则,在患者原有用药基础上一次性联用丙戊酸钠注射液、丙戊酸镁缓释片、拉莫三嗪、左乙拉西坦四种抗癫痫药物。患者住院8天后带药出院,出院后持续遵医嘱服药。

12月17日,患者因全身皮疹、肝功能异常再次到该院复诊入院,入院诊断为癫痫、过敏性皮炎、肝损害。此时患者已出现明确的药物性肝损伤与严重皮肤不良反应,但院方未及时停用肝毒性抗癫痫药物,反而新增奥卡西平进一步加重肝脏负担,仅予简单保肝、抗过敏处理,也未就病情严重程度与风险向家属充分告知。患者住院8天后出院,出院时已出现全身皮肤黄染、持续高热等重症表现。

出院当日患者病情急剧加重,先后转诊至了院外两家医院治疗,确诊为急性肝衰竭、重症药疹、肺部感染,经抢救治疗后病情仍持续恶化,于 次年1月7 日因全身多脏器功能衰竭在家中死亡。患者家属因缺乏医学认知,未及时提出尸检申请,遗体于次日火化。

为维护合法权益,患者家属委托律师提起医疗损害责任纠纷诉讼,主张医院赔偿医疗费、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各项损失。诉讼中法院委托司法鉴定中心进行医疗过错鉴定,鉴定意见明确医院诊疗行为存在多项医疗过错,但因患者死亡后未行尸检,法医学死因不明确,故认定医疗损害行为与死亡后果的因果关系难以确认。

二、本案核心争议焦点

本案是民营专科医院违规用药引发药源性肝损害死亡的典型纠纷,核心争议集中于四大难点:

死因不明的因果关系认定争议:患者死亡后未行尸检、法医学死因无法明确,鉴定机构出具“因果关系难以确认”的意见,在此情形下能否认定医方过错与死亡后果存在法律上的因果关系,是本案最大争议。

抗癫痫用药合规性争议:医方主张多药联合方案符合患者病情需要;患方则认为一次性联用四种抗癫痫药物,严重违反《临床诊疗指南 - 癫痫病分册》的用药原则,是引发药物性肝损伤的直接原因。

肝损伤后处置规范争议:患者第二次入院已确诊肝损害,医方是否尽到了高度注意义务,是否应当立即停用肝毒性药物、升级保肝治疗并及时告知转院风险,双方存在根本分歧。

责任比例分担争议:医方认为患者20多年癫痫病史、长期服药、家属未要求尸检是损害后果的主要原因;患方则认为医方违规用药与错误处置是死亡的核心诱因,应承担主要赔偿责任。

三、患方代理思路与举证策略

接受委托后,代理律师直面“未尸检、死因不明”的天然劣势,确立“先坐实诊疗过错、再构建因果链条、最后争取责任比例”的分层代理策略,最大限度突破案件难点。

(一)对照诊疗指南,锚定用药核心过错

医疗纠纷维权的核心是精准识别医疗过错,律师以《临床诊疗指南-癫痫病分册》为依据,系统梳理出医方全流程的诊疗违规点:

1、初始用药严重违反原则:癫痫药物治疗的核心原则是 “单药治疗为主,只有单药无效时才考虑联合用药,且需逐步加量、逐一调整”。患者长期单药服用苯妥英钠,医方首次住院即一次性叠加四种抗癫痫药物,完全未评估患者耐受性,大幅提升药物不良反应与肝损伤风险,属于明确的诊疗原则错误。

2、肝损伤后处置反向加重损害:第二次入院时患者已出现严重肝功能异常与剥脱性皮炎,高度提示药物不良反应,医方非但未及时停用丙戊酸镁等肝毒性药物,反而新增奥卡西平,进一步加重肝脏代谢负担,错失了阻断肝损伤进展的最佳时机。

3、病情评估与病历记录严重缺失:第二次入院时患者已存在全身皮疹、肝损伤表现,但入院现病史与体格检查未客观记录体征,对病情严重程度评估严重不足;治疗期间病情持续恶化,也未按规范与家属进行有效风险沟通。

(二)精准推进司法鉴定,固定过错基础事实

针对案件专业性强的特点,律师向法院申请医疗损害司法鉴定,并在鉴定听证环节重点提交专科诊疗规范、药物不良反应循证医学依据,向鉴定专家充分陈述:

1、患者首次入院肝功能基本正常,多药联用后 1 个月即出现重度肝损伤,时间上存在高度关联性;

2、患者无病毒性肝炎、酗酒、毒物接触等其他肝损伤病因,符合药物性肝损伤的临床诊断逻辑;

3、医方用药违规、处置不当,是肝损伤进展为急性肝衰竭的核心推动因素。

最终鉴定机构全面采纳患方意见,明确认定医方存在四项医疗过错,为后续因果关系推定与责任认定奠定了坚实基础。

(三)申请鉴定人出庭,突破因果关系认定困境

针对鉴定意见中“因果关系难以确认”的结论,律师并未被动接受,而是主动申请鉴定人出庭作证,通过当庭询问将专业医学逻辑转化为法官可采信的事实判断:

1、当庭明确:患者从肝功能正常到急性肝衰竭,全程与违规联用抗癫痫药物存在清晰的时间对应关系,临床诊断上高度考虑药物性肝损伤;

2、当庭说明:药物性肝损伤进展为肝衰竭、多脏器功能衰竭死亡,符合疾病自然转归规律,不存在其他合理介入因素;

3、当庭澄清:“因果关系难以确认” 是法医学层面的严谨表述,仅因缺乏尸检病理证据无法作出 100% 绝对认定,并非否定临床层面的因果关联。

同时律师结合法律规则向法庭论证:医疗损害因果关系的认定采 “高度盖然性” 标准,而非绝对的病理证据标准。本案已形成 “用药前正常 — 违规用药后肝损 — 处置不当加重 — 最终肝衰竭死亡” 的完整证据链,且排除了其他致病因素,足以认定医方过错与死亡后果存在因果关系;未尸检仅为原因力大小的考量因素,不能成为医方免责的理由。

(四)系统梳理损失,精准主张赔偿范围

针对原告主张的十余项赔偿费用,律师逐一梳理票据、区分关联性,剔除与本案损害无关的首次癫痫门诊费用、无病历佐证的基层卫生院费用,保留两次住院、后续转诊抢救的合理医疗支出;同时结合患者异地就医的实际情况,筛选与诊疗时间对应的交通费票据,合理主张家属陪护住宿费,确保赔偿请求既于法有据,又符合客观事实,提升法院对诉请的认可度。

四、案件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全面采纳患方的代理意见,结合鉴定意见与鉴定人出庭陈述作出认定:

A医院在诊疗过程中存在明确医疗过错,包括抗癫痫用药不符合治疗原则、肝损伤后处置不当、病情记录不完整、医患沟通不到位;

虽因未行尸检导致法医学死因无法绝对确认,但结合患者病情发展的时间脉络、肝损伤的临床成因、医方过错对病情进展的作用,足以认定诊疗过错与患者死亡后果存在因果关系;

综合考虑患者自身20多年癫痫病史、长期服药基础,以及家属未及时提出尸检的因素,酌情确定医院承担50%的赔偿责任。

五、案例评析与办案启示

本案是“未尸检、死因存疑”情形下,患方通过专业代理成功推定因果关系、获赔的典型案例,对同类医疗损害纠纷维权具有重要参考价值。

1. 未尸检并非医疗纠纷维权的绝对障碍

司法实践中,很多家属因缺乏认知、情绪悲痛等原因未及时进行尸检,常被医方以“死因不明、无法鉴定”作为免责抗辩。但事实上,医疗损害因果关系适用民事诉讼高度盖然性标准,只要患方能通过病历、检查报告、诊疗时间线形成完整证据链,排除其他合理致病因素,法院完全可以结合临床逻辑与医学常识推定因果关系,不会仅因缺乏尸检结论就驳回诉请。

2. 药源性损害案件的核心举证逻辑

药物不良反应引发的医疗纠纷,举证关键在于三点:一是时间关联性,即损害发生在用药之后、符合不良反应的发病时间窗;二是排他性,即排除病毒性、外伤性、自身免疫性等其他病因;三是合规性,即医方用药本身违反诊疗规范、存在过错。三者结合即可构建稳固的因果关系链条,大幅提升胜诉概率。

3. 专科诊疗必须严格遵循指南规范

癫痫、精神类疾病的药物治疗有极强的规范性,“单药起始、缓慢加量、谨慎联合”是普遍原则。部分医疗机构为追求短期疗效、吸引患者,盲目采用多药联用方案,极易引发严重的肝、肾、皮肤不良反应。患方维权时可直接对照权威诊疗指南,识别用药层面的原则性错误,这类过错往往是案件的核心突破口。

4. 患者死亡后需重视尸检权利告知

患者在医疗机构内死亡的,医疗机构负有书面告知家属尸检权利的法定义务。若医方未履行告知义务导致未尸检、死因不明,医方需承担更重的不利后果;即便家属自行处理遗体,也需结合双方过错程度分担责任,而非由患方承担全部不利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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