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云南天外天律师事务所 刘荣广律师
一、案情概况
王某某确诊怀孕后,于1月起全程在被告A医院进行规范产检,产检过程中持续被诊断为糖尿病合并妊娠,属于出生缺陷高危妊娠人群。孕期内王某某先后多次行超声检查,检查报告均记载 “孕妇腹壁脂肪层过厚,图像显示差”;其中 5月8日孕24+1周行四维系统胎儿畸形筛查时,医方未提示胎儿脊柱存在结构异常。产检期间,医方虽提及糖尿病可能导致胎儿畸形,但未针对高危妊娠提升筛查标准,也未建议患者至上级产前诊断机构进一步检查。
8月,王某某剖宫产娩下之子黄某某,患儿出生后即出现青紫、呼吸困难等症状,查体发现脊柱膨出、右趾畸形等异常,经诊断为新生儿肺炎、先天性脊柱后凸畸形、右足趾排列畸形、房间隔缺损、动脉导管未闭等多种先天疾病。患儿出生后先后辗转多家医疗机构住院治疗,长期处于患病状态,需专人护理照料,给家庭造成了巨额医疗支出与沉重的照护负担。
双方就赔偿事宜协商未果,患方向法院提起医疗损害责任纠纷诉讼。通过一审、二审,发回重审后,案件审理期间经法院委托司法鉴定,确认A医院的诊疗行为存在医疗过错,对患儿脊柱后凸畸形的漏诊过错程度建议为75%。最终在法院主持下,双方达成调解协议,不仅了结本案医疗损害纠纷,还一并解决了此前双方的医疗服务合同纠纷,实现案结事了。
二、案件核心难点与争议焦点
本案是典型的产前检查漏诊引发的出生缺陷医疗损害纠纷,兼具法律争议与医学专业争议,办理过程中的核心难点集中于四个方面:
(一)侵权性质的认知分歧。医疗机构普遍以“胎儿畸形系先天发育导致,与医疗行为无因果关系”作为核心抗辩,主张自身不应承担赔偿责任。本案需从法律层面清晰界定:纠纷侵害的并非胎儿的健康权,而是父母的优生优育选择权,即因医方漏诊导致患方丧失了知悉胎儿缺陷、决定是否终止妊娠的权利,由此产生的额外经济与精神损失均属于赔偿范围。
(二)超声技术局限性的抗辩突破难。医方以“孕妇腹壁脂肪过厚、图像显示差,产前超声本身存在漏诊局限”为由主张免责,且检查单已标注相关提示,认为已尽告知义务。如何区分“不可避免的技术局限”与“未尽注意义务导致的漏诊”,是本案过错认定的关键。
(三)高危妊娠的注意义务标准界定难。糖尿病合并妊娠属于胎儿畸形高危因素,对应的产检注意义务应当高于普通孕妇,但实践中该标准常被忽视。需结合产前诊断规范,论证医方未升级筛查方案、未履行转诊义务的过错。
(四)一审不利局面下的程序翻盘与实体定责难。原审判决未支持患方核心诉求,需在二审中精准找到一审事实认定与法律适用的错误,推动案件发回重审;并在重审中通过司法鉴定锁定责任比例,扭转案件整体走向。
三、患方代理办案思路与核心论证
接受委托后,代理团队针对案件所处的不利局面,制定“程序破局+鉴定定责+全面索赔+一揽子解纷”的四层代理策略,稳步推进案件:
(一)二审精准攻坚,推动发回重审争取程序转机。
针对一审判决的核心疏漏,代理律师在二审阶段重点提出两项上诉主张:
第一,一审判决未依法启动医疗损害司法鉴定,对“案涉脊柱畸形是否属于常规产检应当检出的范围”“医方诊疗行为是否存在过错” 等核心专业事实未予查明,属于基本事实认定不清;
第二,一审判决未考量患者糖尿病合并妊娠的高危属性,未适用更高等级的诊疗注意义务标准,仅以超声存在技术局限性为由驳回患方主要诉求,属于法律适用不当。
上述上诉意见被二审法院全面采纳,案件被裁定撤销原判、发回重审,为案件实体维权争取了关键的程序空间。
(二)锚定司法鉴定,夯实75%主要责任的事实基础
重审程序启动后,代理律师第一时间向法院提交司法鉴定申请,申请对“医方诊疗行为是否存在过错、过错与损害后果的因果关系及过错程度”进行鉴定,并向鉴定机构提交了系统的患方陈述意见,围绕三项核心过错展开充分论证:
1、高危妊娠管理失当,未尽高度注意义务。
根据《产前诊断技术管理办法》及产科诊疗规范,糖尿病合并妊娠属于胎儿结构畸形的高危因素,胎儿发生脊柱、心脏等器官畸形的概率显著升高,医疗机构应当对该类孕妇执行更严格的产前筛查标准,加强孕期监测,必要时引导至上级产前诊断机构行进一步检查。但医方仅按普通孕妇的流程开展产检,未针对高危因素制定个体化筛查方案,注意义务等级与患者风险程度不匹配。
2、明知检查条件受限,未履行风险告知与转诊义务。
全孕期多次超声报告均明确记载 “孕妇腹壁脂肪层过厚,图像显示差”,医方明知自身检查条件受限、畸形漏诊风险大幅上升,却未向患方充分说明该情形下的筛查局限性与漏诊风险,也未建议患者转诊至条件更好的上级医院复查,放任漏诊风险实际发生,存在明显过错。
3、系统彩超筛查疏漏,漏诊可检出的脊柱结构畸形。
孕20-24周系统超声筛查的核心目的就是排查胎儿重大结构畸形,脊柱连续性与形态是常规必查项目。经司法鉴定确认,患儿的脊柱后凸畸形属于现有医疗水平下常规产检可以检查出来的畸形,医方在系统筛查中未检出该异常,是导致患方丧失优生优育选择权的直接原因。
最终司法鉴定机构出具鉴定意见:A医院在为王某某提供的医疗服务过程中存在医疗过错;黄某某脊柱后凸畸形属于常规产检可以检查出的畸形;医方未检出该畸形的过错程度建议为75%。该鉴定结论直接锁定了医方的主要责任,为案件赔偿奠定了不可动摇的专业基础。
(三)全面梳理损失,足额主张法定赔偿项目
围绕患儿出生后的各项实际支出,代理律师逐项整理票据、核对诊疗记录,全面主张法定赔偿项目,包括:患儿多地就医的医疗费、长期住院期间的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以及家属陪同就医产生的交通费、住宿费;同时针对缺陷儿出生给整个家庭造成的长期精神痛苦,主张相应的精神损害抚慰金,确保患方的各项合法损失均纳入赔偿考量范围。
四、调解策略与案件最终结果
司法鉴定结论出具后,医方承担主要责任的格局已完全确定。考虑到患儿后续仍需长期治疗与护理,为避免漫长的诉讼程序消耗家属精力,同时一并解决双方此前积压的医疗服务合同纠纷,代理律师在法院的主持下推动开展一揽子调解工作:
(一)以鉴定结论为基准,划定合理赔偿预期:以75%的过错比例为核心依据,结合人身损害赔偿标准测算法定赔偿金额,让医方清晰认知判决的责任范围,为调解建立合理的协商基础。
(二)关联纠纷一并纳入,彻底实现案结事了:针对医方此前另案起诉的医疗服务合同纠纷(要求患方支付拖欠的住院医疗费、办理出院),以及医方垫付的鉴定费用,全部纳入本次调解方案统筹处理,通过费用抵扣、权利放弃的方式,一次性了结双方所有关联争议,避免后续执行与诉讼的诉累。
(三)优化履行方案,保障患儿治疗需求:明确赔偿款项的支付时限,确保家属能及时拿到款项用于患儿的后续康复治疗。
最终经法院主持调解,双方自愿达成一致调解协议,核心内容如下:
被告A医院向原告支付医疗损害赔偿款50万元;
原告自愿放弃部分诉讼请求;
本次调解不仅让患方获得了应有的经济赔偿,更免除了患方拖欠的大额住院医疗费用,彻底终结了双方的全部纠纷,让患儿家庭能够从诉讼对抗中抽身,专注于孩子的后续治疗与照料,实现了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最大化。
五、办案总结与实务启示
本案作为产前检查类医疗损害纠纷的典型案例,历经一审、二审、发回重审最终调解结案,对同类案件的办理具有重要的实务参考价值:
(一)准确把握出生缺陷纠纷的请求权基础是胜诉前提。该类案件的侵权本质并非医疗行为导致胎儿畸形,而是医疗机构的漏诊行为侵害了父母的优生优育选择权。代理中必须首先厘清这一法律逻辑,才能有效回应“畸形先天形成、医院不应赔偿”的常见抗辩,确立索赔的法律基础。
(二)超声技术局限性不能成为医疗机构免责的“挡箭牌”。产前超声确实存在一定的技术局限,但该局限有其适用边界。当医疗机构明知检查条件不足(如孕妇腹壁过厚、设备精度有限)时,负有更高的风险告知义务与转诊义务;未履行该义务导致漏诊的,仍应当承担过错赔偿责任。
(三)高危妊娠对应更高等级的诊疗注意义务。对于合并糖尿病、高龄、不良孕史等高危因素的孕妇,医疗机构的产检注意义务应当相应提升,不能套用普通孕妇的筛查标准。代理中可通过援引诊疗规范,明确更高的注意义务标准,从而更有力地认定医方过错。
(四)一揽子调解是化解多重关联纠纷的最优路径。医疗纠纷中往往伴随医疗费拖欠、鉴定费垫付等交叉争议,将全部关联纠纷纳入同一调解方案统筹处理,既能大幅降低当事人的诉讼成本与时间消耗,也能彻底化解矛盾,实现案结事了的良好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