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眼睛术后管理疏漏致脑出血死亡,调解家属获赔50万元

2026-06-29
2026年06月29日 | 发布者:刘荣广 | 点击:60 | 0人评论举报
摘要:云南天外天律师事务所 刘荣广律师一、案情概况2月13日,患者龚某某因“右眼红、异物感1年余,加重1月” 前往A医院眼科就诊,入院诊断为右眼翼状胬肉、高血压 3 级。完善术前准备后,医方于2月15日在局...

律师观点分析

云南天外天律师事务所 刘荣广律师

一、案情概况

2月13日,患者龚某某“右眼红、异物感1年余,加重1月” 前往A医院眼科就诊,入院诊断为右眼翼状胬肉、高血压 3 级。完善术前准备后,医方于2月15日在局麻下为患者行右眼翼状胬肉切除+角膜移植术+干细胞移植术。手术结束后,医方未安排患者留院观察生命体征,直接嘱其回家休息,仅告知次日返院换药,未就术后血压管控、病情异常预警、紧急就医指征等作出详细书面及口头医嘱,术后也未对患者进行电话随访与病情询问。

2月16日,患者在家中突发呼吸急促、昏迷不醒、不能言语,家属紧急拨打急救送回A医院,急诊查头颅CT提示脑桥出血,随即转入重症医学科抢救,行气管切开、呼吸机辅助通气、脱水降颅压、抗感染等治疗。患者持续深昏迷,病情危重,后于3月11日转至B医院行康复治疗,入院诊断为脑干出血恢复期、四肢瘫痪、醒状昏迷、肺部感染、高血压3级很高危组等,予改善循环、营养神经、针灸康复等对症治疗。

患者出院后仍持续卧床昏迷,先后在多家医院维持治疗,终因病情持续恶化,于 12月14日因重症肺炎、急性肺水肿经抢救无效死亡。

为维护合法权益,患者近亲属委托我方代理本案,将A医院诉至法院案件审理过程中,经法院主持调解,各方最终达成一致调解方案:由A医院一次性赔偿患方各项损失共计50万元。

二、案件核心难点与争议焦点

本案系典型的“基层医院小手术引发严重继发损害”的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案件核心争议与办理难点集中于三个方面:

因果关系认定难度大:翼状胬肉切除术为眼科常规局麻手术,患者直接死因为重症肺炎,中间介入脑干出血、长期卧床等多重因素,需完整构建“眼科诊疗过错—脑出血—长期卧床继发感染—死亡”的法律因果链条,打破“手术本身没问题就无责”的抗辩逻辑。

责任比例界定复杂:患者自身患有高血压3级,属于脑出血高危人群,医方往往以“患者自身基础疾病是脑出血主因”进行抗辩,需精准界定医方围手术期管理疏漏对损害后果的原因力大小。

多主体责任边界模糊:本案涉及两家医疗机构,需逐一甄别诊疗行为,区分过错责任,既不能遗漏过错主体,也不能扩大追责范围,保障维权效率与效果平衡。

三、患方代理办案思路与核心论证

接受委托后,代理团队以“固定诊疗证据—梳理过错链条—锁定责任主体—构建因果关系”为核心办案路径,全面展开代理工作:

(一)全链条封存病历,固定诊疗事实

代理律师第一时间指导家属完成A医院B医院的住院病历封存与复印,完整固定患者从眼科就诊、手术、突发脑出血到后续康复、最终死亡的全部诊疗记录,通过时间轴比对方式,清晰呈现“术后未留观—回家突发脑出血—抢救无效最终死亡”的完整事实脉络,为后续过错论证奠定事实基础。

(二)紧扣诊疗规范,锚定A医院三项核心过错

结合眼科围手术期管理规范、高血压患者诊疗原则,代理律师逐项论证医方的诊疗过错:

1、术前风险评估缺位,对高血压高危因素重视不足

患者入院即确诊高血压3级,而根据临床诊疗规范,收缩压≥180mmHg的3级高血压患者围手术期发生心脑血管意外的风险显著升高,属于必须重点管控的高危因素。医方在术前未针对患者高血压情况制定个体化的围手术期血压管控方案,未充分评估术后血压波动诱发脑出血的风险,术前风险告知也未明确提示脑血管意外的相关风险,未尽到与患者病情相匹配的风险预见义务。

2、术后违反诊疗规范,未予留院观察,未尽高度注意义务

翼状胬肉切除联合干细胞移植术虽为眼科常规手术,但患者合并高血压 3 级极高危因素,术后应当常规监测血压、意识状态及生命体征,警惕脑血管意外发生。但医方在手术结束后直接让患者离院回家,未安排术后留院观察,也未在术后监测患者血压及全身情况,完全放任高危风险的发生,直接导致患者脑出血早期症状无法被及时发现与干预。

3、术后告知与随访严重缺失,风险防控存在重大疏漏

医方仅告知患者次日返院换药,未就术后血压控制要求、头痛头晕 / 意识改变等异常症状的识别与紧急就医方式作出明确、充分的告知;患者离院后,医方也未进行任何形式的术后随访,完全未掌握患者术后病情变化,错失了脑出血发生前血压管控、发病后早期救治的黄金窗口期。

(三)构建完整因果链条,关联初始过错与死亡后果

针对“死亡直接原因是重症肺炎”的抗辩,代理律师系统论证因果关系:

患者脑桥出血后持续深昏迷、四肢瘫痪、长期卧床,是后续肺部反复感染、最终发展为重症肺炎死亡的根本原因;而患者脑出血病情进展至危重状态,与医方术后未监测血压、未留院观察、未及时干预的过错直接相关。医方的诊疗过错导致患者脑出血未能被早期发现与救治,最终引发后续一系列继发损害直至死亡,二者存在法律上的因果关系,医方应当对患者死亡的损害后果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四)精准甄别责任,厘清两家医院的责任边界

代理律师逐页审查B医院的康复病历,确认该院对患者的康复治疗、对症支持处理均符合临床诊疗规范,不存在医疗过错。据此在诉讼中调整追责策略,将核心争议聚焦于主要过错方A医院,既避免了不必要的多主体鉴定拖延,也为后续高效调解扫清了障碍。

四、调解策略运用与案件办理结果

案件审理过程中,代理律师兼顾当事人“快速获赔、减少诉累”的诉求,在过错论证充分、责任边界清晰的基础上,积极配合法院开展调解工作:

以专业过错论证为基础,明确医方责任底线:向法院及医方完整提交过错法律分析意见,结合临床诊疗规范与司法实践,明确医方围手术期管理疏漏的过错程度,释明若进入司法鉴定程序,医方大概率被认定存在过错并承担相应责任,为调解奠定合理预期。

兼顾情理与法理,平衡双方诉求:一方面充分说明患者家庭因救治产生的巨额经济支出与丧亲的精神痛苦,另一方面也客观考量患者自身高血压基础疾病的参与度,在法定赔偿框架内提出合理的调解方案。

明确履行保障,确保权益落地:调解协议中明确约定一次性付款期限,确保赔偿款项及时足额到账,避免后续执行风险。

最终各方自愿达成调解协议:

被告A医院一次性支付家属各项损失共计50万元;

该调解方案既充分弥补了患方的经济与精神损失,又大幅缩短了维权周期,当事人在调解后短期内即收到全部赔偿款,合法权益得到高效保障。

五、办案总结与实务启示

本案是基层医院眼科常规手术因围手术期管理疏漏引发严重损害的典型案例,对同类医疗纠纷维权具有重要参考意义:

小手术不等于零风险,围手术期管理是过错高发区。临床中不能以手术大小判断医疗风险,对于合并高血压、糖尿病等基础疾病的患者,即便实施门诊级别的小手术,医方也应履行充分的风险评估、术后观察与告知义务;未履行相应义务造成损害的,同样需要承担医疗损害责任。

多因一果案件中,因果链条构建是核心要点。患者死亡并非诊疗行为直接导致时,需精准梳理损害发展的逻辑链条,证明医疗过错是损害发生与发展的重要原因,打破 “直接死因与诊疗无关则无责” 的错误抗辩逻辑。

多被告案件需精准追责,提高维权效率。涉及多家医疗机构的纠纷,应逐一甄别诊疗行为,聚焦主要过错主体,避免无差别追责导致诉讼周期拉长、维权成本升高,实现维权效果与效率的平衡。

调解是高效解决医疗纠纷的重要路径。在过错清晰、责任可预判的前提下,通过法院主持调解达成一次性赔偿方案,既能让家属尽快获得经济补偿,也能避免漫长的鉴定、诉讼程序带来的精神消耗,实现案结事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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