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一、案件基本信息
案件名称: 某劳动者诉某物资设备公司劳动争议案
审理机构: 济南市某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案号: (2025)某字第2570号
裁决日期: 2025年12月
二、基本案情
劳动者于2013年3月入职某物资设备公司,从事管理岗位。双方先后签订多份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最后一份合同期限至2027年12月31日。2025年5月,劳动者以公司“长期不能及时足额发放工资、未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为由向公司邮寄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公司于2025年5月中旬签收,劳动者实际工作至2025年5月中旬。
随后,劳动者申请劳动仲裁,提出多项仲裁请求,主要包括:确认2013年3月至2025年5月期间存在劳动关系;支付2025年1月至5月期间的工资差额;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支付2024年1月1日至2025年5月17日期间的休息日加班费94742.06元。
公司方代理律师围绕加班费、经济补偿金、年休假时效等焦点问题展开全面抗辩,其中休息日加班费请求被仲裁委全部驳回,成为本案核心代理成果之一。
三、争议焦点
休息日加班费争议: 劳动者主张的2024年1月1日至2025年5月17日期间的休息日加班费94742.06元是否应予支持?
具体涉及:
公司实行何种工时制度?
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下是否存在“休息日加班费”这一法定概念?
劳动者对加班事实的举证责任是否完成?
四、裁判结果
仲裁委经审理认为:劳动者主张加班费的,应当就加班事实的存在承担举证责任,需提供用人单位安排加班的证据(如通知书、任务安排单、微信通知等)、出勤从事加班工作的证据、加班完成后的证据等。本案中,劳动者未向仲裁委提供证据予以证明,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故对劳动者主张的休息日加班费仲裁请求,不予支持。
(休息日加班费94742.06元被全额驳回,减损金额94742.06元,减损比例100%。)
五、本案核心亮点——休息日加班费请求的全额驳回
本案中,劳动者主张的休息日加班费高达9.4万余元,公司方代理律师通过精准的法律定性、有力的制度依据和严谨的举证责任分析,成功将该笔请求全部予以驳回。以下从代理策略与抗辩要点两方面进行分析。
(一)律师代理策略与抗辩要点
公司方代理律师围绕“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下不存在休息日加班费”这一核心主张,从三个层面构建了完整的抗辩体系:
1. 工时制度定性——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法定依据
代理律师首先举证证明:公司系某大型建筑集团的控股公司,而该建筑集团部分岗位经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批准实行特殊工时制度(人社部函〔2022〕105号文)。根据该批复及集团内部文件,公司相关岗位员工适用以年为计算周期的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
这一制度定性直接决定了加班费的类型边界。
2. 法律适用分析——休息日加班费在综合计算工时制下不成立
代理律师精准援引《山东省企业工资支付规定》第二十二条及第二十条:
第二十二条:“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企业,劳动者综合计算工作时间超过法定标准工作时间的部分,视为延长工作时间,应当根据不同情形,按照本规定第二十条第一项、第三项的规定支付加班工资。”
第二十条:“企业安排劳动者在法定标准工作时间以外工作的,应当按照下列规定支付加班工资:(一)在日法定标准工作时间以外延长工作时间的,按照不低于小时工资基数的150%支付加班工资;(三)在法定节假日安排工作的,应当按照不低于日或者小时工资基数的300%支付加班工资。”
综合分析可知: 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下,加班工资仅包括两种类型——延长工作时间的加班(150%) 和法定节假日加班(300%),并不包含“休息日加班(200%)”这一独立类型。劳动者主张的“休息日加班费”在现行法律框架下缺乏依据,应予驳回。
3. 举证责任分配——劳动者未完成初步举证
代理律师进一步援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法释〔2020〕26号)第四十二条:“劳动者主张加班费的,应当就加班事实的存在承担举证责任。”以及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审监三庭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第二十一条,要求劳动者提供用人单位安排加班的证据(如通知书、任务安排单、短信微信通知等)。
本案中,劳动者仅主张存在休息日加班,但未提供任何由公司安排加班的证据,也未提供考勤记录、工作记录等证明实际出勤加班的证据。在举证责任分配上,劳动者未能完成初步举证义务,依法应承担不利后果。
(二)仲裁裁决的裁判逻辑
仲裁委虽然未在裁决书中详细展开工时制度与休息日加班费关系的法律分析,但最终采纳了公司方关于举证责任的抗辩逻辑,以“申请人未向本委提供证据予以证明”为由,直接驳回了该项请求。这实质上认可了公司方关于加班费请求权基础不成立的抗辩方向——因为在综合计算工时制下,即使存在加班事实,也仅涉及延长工作时间加班或法定节假日加班,劳动者以“休息日”为名主张加班费,本身就偏离了法律规定的权利类型。
六、典型意义与律师评析
(一)对特殊工时制下加班费争议的示范性参考价值
本案虽为劳动争议仲裁案件,但其对综合计算工时制下加班费类型的辨析具有重要的实践意义。实践中,不少劳动者甚至部分法律从业者容易混淆标准工时制与特殊工时制下加班费的计算规则,简单套用“休息日加班双倍工资”的公式,忽视了工时制度变更对权利类型的影响。
本案公司方代理律师通过制度依据+地方规章+举证规则的三层递进抗辩,清晰界定了综合计算工时制下加班费的法定类型边界,为同类案件提供了可复制的抗辩范式。对于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制的企业而言,这一案例具有直接的防御价值。
(二)对用人单位工时合规管理的启示
特殊工时制度的审批文件务必保存完备。 本案中,公司方能够提供人社部批复及集团文件,是成功抗辩的关键前提。
加班管理制度应明确区分工时类型。 企业应在规章制度中明确不同工时制度下的加班认定标准及计算方式,避免争议。
注意加班安排的痕迹管理。 即使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制,对于超出法定标准工作时间部分及法定节假日加班,仍应保留安排加班的书面或电子记录,以备争议发生时举证。
(三)代理律师的专业价值
本案充分体现了专业劳动法律师在劳动争议案件中的减损价值。面对劳动者提出的9.4万余元休息日加班费请求,代理律师没有陷入“是否加班”的事实拉锯战,而是直接上升到法律适用层面——通过论证综合计算工时制下不存在“休息日加班费”这一权利类型,从根本上否定了该项请求的请求权基础。这种“以法破事”的诉讼策略,远比在事实层面逐日核对考勤更为高效、有力。
同时,代理律师在举证责任分配上的精准把握,也为仲裁庭提供了清晰的裁判路径——劳动者未完成初步举证,请求即应驳回。最终,该项请求被全额驳回,为公司方直接减损近10万元。这一成果充分展现了专业从事公司方劳动关系代理的律师在复杂劳动争议中的实战能力与策略思维。
刘德政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