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一、案情简介
患者林女士(化名)因下腹部胀痛到天津某三甲医院(化名)就诊,被诊断为结肠息肉,医院为其实施肠镜及内镜下小肠黏膜下剥离术(ESD)。术后林女士突发高热、剧烈腹痛,被确诊为肠穿孔,随后接受直肠切除、结肠造口及造口闭合等多次手术,身体构成九级伤残,长期无法正常工作生活,还需抚养两名未成年子女。
林女士认为医院诊疗存在过错,造成人身损害,遂起诉要求赔偿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残疾赔偿金、被扶养人生活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各项损失。
二、办案经过
1.法院立案后,依法委托司法鉴定机构对医疗过错、伤残等级及因果关系进行鉴定,明确医院存在医疗过错,与患者损害后果存在关联。
2.林女士按鉴定意见与法律标准,核算各项损失合计 54 万余元,按 44% 责任比例主张 27 万余元赔偿,并要求医院承担鉴定费与诉讼费。
3.法院组织双方多次沟通协调,平衡患者实际损失与医院责任,最终促成自愿达成调解方案。
三、审判结果
经法院主持调解,双方达成一致并由法院出具民事调解书确认效力:
1.医院于约定期限内,一次性赔偿林女士 170000 元,涵盖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营养费、交通费、残疾赔偿金、被扶养人生活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全部项目。
2.赔偿款直接支付至林女士银行账户,本次纠纷一次性了结,双方再无其他争议。
3.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鉴定费合计 20329.5 元,由林女士自愿承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