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一、案情简介
患者王先生(化名),69 岁,因突发意识不清到承德某医院(化名)就诊,被诊断为中枢神经系统感染、化脓性脑膜炎、脑脓肿等疾病,住院治疗期间突发呼吸心跳停止,经抢救无效后离世。
患者家属李女士、张女士、刘女士(均化名)认为,医院在诊疗过程中存在过错,与患者死亡存在因果关系,经司法鉴定确认医院诊疗行为有过错,责任程度为轻微至次要责任,遂将医院告上法院,要求赔偿医疗费、护理费、死亡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多项损失。
二、办案经过
法院于 2024 年 2 月受理该案后,依法组织开庭审理,充分听取原、被告双方意见,核对各项损失费用明细。
·原告方主张按 40% 比例赔偿;
·被告医院认可各项损失总额,同意按25%承担赔偿责任。
法官结合司法鉴定意见、双方诉求与当地司法实践,居中组织多轮协商,引导双方理性沟通、缩小分歧,最终促成自愿达成一致调解方案。
三、审判结果
经法院主持调解,双方达成协议并由法院出具民事调解书:
1.被告医院一次性赔偿三原告护理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精神损害抚慰金、医疗费、鉴定费等各项损失共计163330.52 元,于 2024 年 6 月 10 日前付清,款项打入指定银行账户。
2.双方纠纷一次性了结,此后再无其他争议。
3.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由原告与被告分别负担相应部分,调解协议自双方签字捺印后即具法律效力。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