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案件类型:民事|建设工程合同纠纷、破产债权确认、违约金调整、检察院抗诉、再审改判
代理律师:陈振峰 律师(北京市京师(郑州)律师事务所)
代理方:申诉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再审申请人)周口某建筑公司
审理法院:**省*级人民法院
案号:(2023)豫民再 ***号
基本案情:周口某建筑公司承建某科技公司宿舍楼工程,完工后对方长期拖欠工程款,后该科技公司进入破产程序。建筑公司起诉请求确认工程款债权、停工损失债权及违约金债权。一审驳回违约金诉请,二审维持原判;再审一审虽支持违约金,但错误将计算标准调整为利息损失的 30%,导致建筑公司合法权益严重受损。陈振峰律师代理后向河南省人民检察院申请监督,省检察院以原审适用法律错误为由依法提起抗诉。
辩护要点:陈振峰律师提出,根据相关司法解释规定,违约金过高可予调减,但不得低于实际损失,正确标准应为利息损失的 130%,原审仅支持 30% 显属适用法律错误;案涉违约金系破产受理前因合同履行产生,应依法确认为普通破产债权;原审案件受理费、鉴定费分担明显不公,应按裁判结果重新划分负担比例。
法院审理认定: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再审采纳抗诉意见及代理律师全部观点,明确认定原审将违约金调整为利息损失 30% 属于法律适用错误,依法纠正为按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 130% 计算违约金,并对一审、二审案件受理费、鉴定费负担予以全面改判。
判决结果:撤销原审错误判项,维持工程款债权、停工损失债权;将违约金计算标准从利息损失的 30% 改判为 130%,建筑公司债权金额大幅增加;一审、二审诉讼费及鉴定费绝大部分由对方公司承担,再审实现全面胜诉。
陈振峰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