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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罗某、郭某、第三人吴某物权确认纠纷一案的简析

发布者:周丽荣律师|时间:2021年08月21日|分类:债权债务 |903人看过


关于罗某、郭某、第三人吴某物权确认纠纷一案的简析

一、案件概况

原告罗某与第三人吴某为母子关系,被告郭某与第三人吴某2010年7月26日登记结婚,被告郭某与第三人吴某婚姻存续期间,原告罗某同意出资购买位于东明市护国新区6单元608房,并以原告罗某自身的房产进行抵押贷款。并将上述房产登记于被告郭某名下。2018年6月7日,被告郭某与第三人吴某办理离婚登记,于《离婚协议书》上约定:“双方位于东明市护国新区6单元608房的房产所有权抵债给原告罗某,抵债后,双方与原告罗某的所有债务结清,双方必须协助原告罗某办理一切手续,男方需向女方支付人民币120000元整”。同时,原告罗某与被告郭某、第三人吴某签订《和解协议》,约定“被告郭某将位于东明市护国新区6单元608房抵债过户给原告罗某或原告罗某指定的人名下”。然而,签订《和解协议》以及《离婚协议》后,被告郭某并没有按照协议约定配合原告罗某将涉案房产过户至原告罗某名下或原告罗某指定的人名下。被告郭某两次协议确认涉案房产属于原告罗某,并承诺将涉案房产过户至原告罗某名下。鉴于此,该房屋的归属已经发生变化,原告罗某作为利害关系人,有权请求确认权利。依据《民法典》第二百三十四条及相关司法解释规定,特请求依据事实与法律,判如所请。

 

 

二、法院裁判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1、被告郭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协助原告罗办理东明市护国新区6单元608房产权过户手续;

2、驳回原告罗的其他诉讼请求。

三、法律分析

      庭审中,被告郭某辩称:1.被告郭某从未与原告罗某之间发生过任何借贷关系。2.被告名下房产的东明市护国新区6单元608房的房屋于2015年8月6日支付购房首期总价的30.23%,金额为人民币662870元。该房屋是原告罗某及第三人吴某承诺为被告郭某本人购买的婚房,本应全款支付房款,但目前仍然有约25年按揭购房款尚未偿还。3.被告郭某因第三人吴某出轨,导致婚内患上重度抑郁症、中度焦虑症、双耳确诊感音神经性(中度)耳聋至今。期间,原告罗某和第三人郭某在被告患有重度抑郁症、中度焦虑症服药治疗期间以坚决不离婚引诱、哄骗等手段引导被告郭某签署有关文件。4.第三人吴某与被告郭某在婚姻存续期间,第三人吴某婚内与其他女子同居长达两年多,以夫妻称谓双双出入于亲朋好友之间,导致被告郭某精神产生重大刺激,直至查出重度抑郁症、中度焦虑症,双耳确诊感音神经性(中度)耳聋后因第三人吴某婚内出轨生子导致被告错过最佳治疗期致终生耳聋,现生活需佩戴助听器辅助,必要时需给予其生活指导。第三人吴某屡屡出轨,甚至经常带姘居的女人在当时被告郭某与第三人吴某的家里同居,直至2018年10月26日凌晨被110民警出警于被告郭某在家当场抓奸。此外,第三人吴某涉嫌婚内与其女子通奸生子,并隐匿家庭财产收入以及房产转移,被告郭某在此保留进一步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被告合法权益的权利。5.被告郭某与第三人吴某2018年6月7日签署《离婚协议书》中“第四条第(2)条银行债务:双方确认各自名下银行债务由各自承担处理,与对方无关;兴业银行抵押贷款150万元由第三人承担”。

   第三人吴某述称:1.涉案房屋是原告罗某出资购买的,原告罗某用自己的房屋抵押贷款,让第三人吴某购买涉案房产,该事宜被告郭某是知情的。第三人吴某与被告郭某婚姻存续期间双方没有收入,所有购房款都是原告,罗某支付的。2.2018年6月7日第三人与被告郭某办理离婚协议,确认房屋的所有权属于原告罗某,基于民政局要求才写成以房抵债,实际上房屋的所有权是归原告罗某,被告郭某配合过户即可。但没想到,签订《离婚协议》后,第三人吴某按约定向被告郭某补偿80万元,但被告郭某一直拖延不去办理过户手续。双方以《离婚协议》、《和解协议》要求被告郭某办理过户,但被告郭某多次推脱拒不配合。3.实际上,被告郭某从未支付过任何一笔购房款。综上,第三人吴某恳请确认房屋所有权属于原告罗某,并要求被告郭某在指定期限内办理过户手续。

      经法院审理查明的事实如下:2015年8月6日,被告郭某(买受人)与东明市五方城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出卖人)签订《东明市房地产买卖合同(预售)》,约定被告郭某按每平方米31443.5元、总价2192870元的价格向东明市五方城投资发展有限公司购买房。后,办理了预售合同登记。2018年6月7日,第三人吴某与被告郭某达成《离婚协议书》,约定有:双方共同所有的位于东明市护国新区6单元608房的房屋所有权抵债给原告罗某,抵债后双方与原告罗某的所有债务结清,双方必须协助罗某办理一切手续,男方需向女方支付12万元。2018年6月7日,原告罗某作为甲方与作为乙方的第三人吴某、郭某签订《和解协议书》,内容主要有:甲方撤回起诉及财产保全,乙方将位于东明市护国新区6单元608房的房屋抵债过户给甲方或甲方指定的人名下,过户费用由甲方承担;乙方需在2018年9月7日前将位于东明市护国新区6单元608房房屋所有权过户给甲方或甲方指定的人名下,乙方无条件配合协助甲方办理一切手续,乙方无条件将本案有关房屋的所有资料和证件交付给甲方。第三人吴某已按《离婚协议书》的约定将相应款项支付给被告郭某,双方已经离婚。

笔者认为,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涉案房产属于依法应当登记的不动产,现仅办理被告郭某作为买受人、东明市五方城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作为出卖人的预售登记,并未进行相关产权登记,因此原告罗某关于确认涉案房产归其所有的请求,缺乏相应的法律和事实依据,该主张没有获得法院的支持。按照《离婚协议书》、《和解协议书》相关约定,被告郭某有协助原告罗某办理产权过户的义务,原告罗某关于被告郭某协助其办理房屋产权过户手续的请求,最终得到了法院的支持。

笔者还要说明一下,预售登记主要的目的是防止开发商一房二卖,预告登记的有限期是自预告登记之日起90日内,所以,购房者在预售登记后,还是要及时去办理不动产登记手续。

四、律师建议

       笔者想说,就本案而言,物权确认纠纷不是笔者关注的焦点,笔者想就婚前买房及女性在婚姻中如何保全自己简单的谈谈一点看法:

     婚前买房是近十年来才兴起的,结婚必备的三大件已从本世纪初的冰箱、彩电、洗衣机,变成了现在的房子、车子、票子,也是时代的进步。婚前买房要不要加女方的名字,这个一直以来都是争议很大的问题,部分女性认为不加没有安全感,万一以后离婚,岂不是连个容身之地都没有?也有道理,毕竟女性为家庭付出很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收入相对较少,女性迫切需要物质保障。部分男性的意见是认为,反对不劳而获,甚至提出有些女性婚前要求加了名字,拿了房本就要离婚,一套房子,不断考验着人性。就本案而言,买房的钱是原告罗某出资的,郭某以其名义办理了预告登记,笔者认为本案所购的房屋,虽然是罗某出资,但性质是以结婚为目的的赠与,赠与给被告郭某和第三人吴某,被告郭某没有及时去办理房产登记,也是一个失误,如果被告郭某去办理了产权登记,原告罗某并无撤销赠与的事由,该房产是夫妻共同财产,可以依法分割,原告罗某也不用牵涉进来。话说回来,现实中,因为买房的纠纷还是很多的,婚前买房,如果女方有能力,还是出资一部分,毕竟是共同的家庭,为了以后的家庭幸福,共同出资,大家都开心。

     就目前的社会而言,女性在婚姻中,整体来说,还是处于相对弱势的一方,出轨这一社会性问题,短时间很难得到有效解决,就目前而言,男性出轨的比例还是远远超过女性的。我是比较赞成女性在婚姻中适当去掌握财权的,不是说限制男人消费,而是要会理财,及时掌握家庭财产的动向。婚姻本质是两个陌生人的合伙,有聚就有散,虽然现实是斩不断,理还乱。古人常说,宁拆十座桥,不毁一桩婚,但是现代社会开明的多,婚姻还是要遵从自己的内心,家暴、出轨这些不建议一厢情愿的维持。我呼吁女性在面对出轨和家暴时,不要忍气吞声,要勇敢的站起来,利用法律武器维护自己的正当权益,避免人财两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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