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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谢某诉光明家具厂、正大公司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一案简析

发布者:周丽荣律师|时间:2021年08月07日|分类:知识产权 |834人看过


    关于谢某诉光明家具厂、正大公司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一案简析

 

一、案件概况

201859日,国家版权局向谢某颁发了作品登记证书,该登记证书的登记号为国作登字-2018-F-00535829,作品名称为《鸟语花香》,作品类别为“美术作品”,著作权人为谢某,作品创作完成时间为2014825日,首次发表时间为2015626日。登记证书的附件为一幅素描的工笔画,主要描绘的是五只小鸟(左、中部各两只,右边一只)在花朵盛开的树枝上栖息的场景。谢某称该《鸟语花香》作品,系其于201233日在采风考察时,途经庐山夜宿,清晨时看到晨光初现,听到到处都是鸟鸣声,花香扑面而来,脑海浮现江南春天的景象,于是从2012510日开始构思、创造,并于2012825日在甲省乙市创作完成,其委托案外人邱某在淘宝店铺“唯品艺术空间”上发表该作品。该作品的独创性体现在:作品充分运用国画美工设计,将图案进行合理排版。整个作品的创作意境取自清代李渔的词《比目鱼肥遁》,喜鹊登高枝,寓意人节节向上,事业出人头地;一只喜鹊带喜归来,把吉祥、好运与祝福带给家庭,也是寓意带财而归、金银满屋;另外,喜鹊分布为二二相对,一只高飞,比喻祖辈、父辈、子辈三代同堂、家庭幸福,共享天伦之乐;喜鹊发出的声音寓意人们像圣贤君子般坚毅、始终如一,寓意作者对用户的幸福家庭欣欣向荣的祝福,体现作者对生活、对人民祝愿的独特寓意。

在法庭审理过程中谢某提交了两箱公证封存的实物。经现场开启封存的证物箱,两个箱子里各封存有一个中式彩绘六斗两门柜,两个柜子的造型、样式、彩绘图案完全一致,为同一款产品。经查看,被诉侵权产品顶面及底面、抽屉的底色为黑色,正面及两侧面均是底色为金色的彩绘中式花鸟图案,六个抽屉及两扇门的图案共同组合成一幅喜鹊在百花盛开的枝头嬉戏的画面。将该图案与谢某主张权利的作品进行比对,二者的主要场景均为树枝、花、鸟,喜鹊的数量、位置、形态,花朵的分布及形状、树枝延伸的情况等均与谢某的素描图基本一致,但被诉侵权的中式柜上的图案更加繁杂,树枝、花朵、喜鹊的形象更为丰满,图案上也贴了金箔。光明家具厂、正大公司确认前述中式柜均是光明家具厂生产的,其中一个柜子是正大公司在淘宝网上销售的,但认为将花鸟与树枝结合的表现方式比较常见,且谢某的作品与其产品上的图案有以下四点明显不同:1.谢某的《鸟语花香》中枝条延展方式与其产品的图案的枝条延展方式不同,表现在图案正中的枝条扩散及分布形式。2.对于鸟的表现、形态、样式不同,谢某的《鸟语花香》中的鸟无法看出是喜鹊,而在其产品上的图案上生动表现了5只形态各异的喜鹊,且每只鸟的形态与《鸟语花香》的鸟的形态不同,具体表现在中间两只鸟,备案作品的两只鸟头向下,实物上的鸟头向上,左边两只鸟的形态与涉案作品的形态也不相同。3.涉案作品的树枝明显由粗变细,而《鸟语花香》的树枝基本等粗,并且呈扭曲缠绕状态。4.《鸟语花香》所描绘的树枝上有相应的叶子,而其产品的图案的枝干上大部分表现为盛开的花朵。除开素描图和油漆画的形式不同外,二者构图方式、具体要素表达方式明显不同,故不构成对谢某著作权的侵犯。

另外,谢某主张其为本案所支付的合理费用共计26784元,包括律师费16000元、公证费(含副本费)5904元、购买侵权产品费用4880元及差旅费,为此提交了《委托代理合同》、律师费发票及公证费发票等为证。其中《委托代理合同》由谢某(合同甲方)与某律师事务所(合同乙方)签订。该合同没有载明落款日期,主要内容为乙方接受甲方的委托,指派该所律师为甲方与光明家具厂、正大公司著作权纠纷一案一审、二审程序中担任诉讼代理人,委托权限为全权代理,甲方同意按以下方式向乙方支付律师费:律师费16000+后期风险提成30%。律师费发票由律师事务所于2018621日向谢某出具,金额为16000元。公证费发票由国光公证处出具,共4张,合计5700元。

其后,在法庭调查环节,为证实其销售、生产的中式柜完成于谢某的《鸟语花香》发表之前,光明家具厂、正大公司申请了证人许某出庭作证。许某证言的主要内容为:我在丙市从事定制家具行业,按照公司设计师的画稿将图画彩绘在家具上;我第一次看到涉案图片的彩绘图案是在2014年,当时我在品域公司工作,我按照公司设计师的画稿将涉案图片彩绘在家具上,但我现在无法提供该设计稿;我有老乡在光明家具厂工作,我在2015年时曾到光明家具厂提供家具彩绘的指导,但并没有收取报酬;20155月,我在光明家具厂内用油漆在家具上彩绘过被诉侵权的家具上的图画,并在完成后发布在我的朋友圈里告诉他人我完成了这幅作品,我指导过光明家具厂的工人彩绘同款作品。许某当庭展示了其微信朋友圈,显示2015513日,许某在其微信朋友圈上发布了一组中式家具的照片,其中一幅照片的家具与被诉侵权的中式六斗两门柜一致。

谢某称证人许某声称在2015年曾到光明家具厂进行指导,但是没有提供相关证据证明,所以无法核实该证言的真实性;而且证人许某明确其是从一家名为品域公司的设计师手中取得了稿件,其并不是涉案美术作品的创作者,也不代表提供手稿的设计师是涉案美术作品的创作者,无法核实其取得这个手稿的来源;况且,谢某可以提供证据证实2014619日已经初步完成作品。光明家具厂、正大公司则认为证人在2015513日公开相应的彩绘图案的事实是客观存在的,证人已确认在20155月份到光明家具厂指导过相关图案操作,可以证实光明家具厂在谢某作品没有登记之前,甚至没有公开发表前就已经生产,谢某关于2014619日就已经初步完成作品的说法没有任何证据支持,该时间也与作品登记证书上的创作完成时间不符。

谢某另提交了国光公证处于2018810日出具的(2018国光甲4877号公证书,其主要内容为:201888日,在国光公证处的公证员陈某、公证处工作人员何某的现场监督下,谢某的委托代理人李某操作该公证处的电脑进行网页资料保全的过程,取证的主要过程为:李某启动屏幕录像专家V2017,对取证的过程进行录像,然后登陆腾讯QQ,输入账号11×××75及密码,登入名为阿德莱手绘艺术家具”的QQ用户(显示账号注册的手机为188××××3562,邮箱为aw111222@vip.163.comQ龄为7年);其后点击操作页面上的“空间”,点击“相册”,再选择“20149月新品”,里面有104张照片,多为家具的照片,其中该空间的使用者于201495日发布了一个中式柜的照片,柜子为彩绘的,其样式及柜子上的彩绘图案与本案中被诉侵权的中式六斗两门柜一致;操作完成后李某关闭屏幕录像专家V2017,并将屏幕录像专家生成的“录像1”重命名为“谢某QQ空间证据保全”,该录像保存于该公证处,由公证处工作人员将录像刻录光盘,用信封封存并粘连于公证书处。光明家具厂、正大公司认为QQ空间的名称及个性签名都可以随时修改,不能证实公证书所反映的是谢某QQ空间,QQ空间上的产品图片也不是谢某本人发表的图片;而且,该QQ空间设置了阅读权限,通常情况下不添加为好友等无法查看该空间的内容,光明家具厂、正大公司没有添加谢某QQ好友,看不到QQ空间的相关内容,不侵犯该空间中公布图片的权利,该作品的首次发表时间应以作品登记证书上的时间为准,即在许某公开的彩绘作品之后,光明家具厂按照许某的图片生产,没有侵犯谢某的权利。迄今,谢某未就作品创作、发表时间作进一步说明,也没有举证证明光明家具厂接触过其作品。

 

二、法院裁决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二条、第四条第八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第一款、第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驳回谢某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4300元,由谢某负担。

 

三、法律分析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十一条第四款规定:“如无相反证明,在作品上署名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为作者。”《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第二款规定:“在作品或者制品上署名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视为著作权、与著作权有关权益的权利人,但有相反证明的除外。”谢某已就涉案的《鸟语花香》办理了著作权登记,著作权登记证书上记载的版权人为谢某笔者认为,在无其他相反证据证实的情况下,可以认定谢某系涉案美术作品《鸟语花香》的作者。通常而言,一项作品要构成侵权作品,要符合三项要件:其一,侵权作品抄袭了版权作品中的内容;其二,侵权作品的诉争部分与版权作品的相关部分构成实质性相似;其三,抄袭的内容为著作权法所保护的内容。所谓“抄袭”,相对于独立创作的作品而言,是指侵权作品中的相关内容来源于受保护的作品,并非行为人的独立创作。独立创作的作品,即便与他人作品雷同,也不侵害他人著作权。因此,判断光明家具厂、正大公司的行为是否构成侵权,涉案美术作品的发表时间与光明家具厂使用被诉侵权图案孰先孰后,以及光明家具厂、正大公司是否实际接触或者有可能接触是重要环节。

首先需要明确的是,谢某在本案中主张权利的作品,并非在中式家具上展现的彩绘作品,而是工笔素描画《鸟语花香》。该作品进行版权登记的时间为201859日,著作权登记证书上记载的首次发表时间则为2015626日。谢某称在20148月完成该作品,但未能提供证据证实涉案《鸟语花香》在完成后在何时、何地、以何种形式对外发表,难以认定一般公众有接触该作品的机会,无法证实光明家具厂、正大公司有接触该作品的可能。谢某称在20149月已将作品以彩绘形式发表在自己的QQ空间上,公证书也确实反映所登录的QQ空间内确有展示与被诉侵权的中式柜基本相同的实物照片,该QQ空间内展示的中式柜的图案与涉案素描画并非同一作品,充其量《鸟语花香》只是涉案的QQ空间内所展示的彩绘作品的演绎作品,不能将该彩绘作品的展示时间,等同于涉案素描画《鸟语花香》的发表时间,且公证书反映该QQ空间的名称为“阿德莱手绘艺术家具”,并非实名注册的QQ账号,认证的手机号码也并非谢某的电话号码,不能证明谢某是该QQ账号的拥有者,更不能证实该QQ空间内所展示的中式家具的创作者均为谢某本人;更为重要的是,根据公证书所反映的内容,该QQ空间设置了访问权限,仅回答问题的人可见,谢某未能举证证明光明家具厂、正大公司或许某在何时、何地、以何种形式接触过该作品,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由谢某承担。虽然QQ空间内展示的中式柜照片与被诉侵权产品相似度极高,但二者均为中式家具,均以国画中的鸟、花枝等为主要创作元素,未能排除共同参考公共领域作品进行创作并发生偶合的可能性,在谢某并未进一步提交证据证实光明家具厂、正大公司有合理的接触版权作品的可能性的情况下,谢某主张光明家具厂、正大公司侵害其作品《鸟语花香》的著作权,依据不足,因此没有得到法院支持

四、律师建议

就本案而言,笔者认为,还是有一些争议的,主要是因为知识产权类的侵权案件,有很多擦边球行为,本案中,整体的画作布局内容基本相同,只是被诉侵权作品,作了一些细微的改动,素描版和彩绘版的一个区别,但是认定著作权侵权不是一件容易的事情,本案中被告的作品确实和原告的雷同,但是,雷同并不意味着侵权,如果被诉涉嫌侵权作品系独立创作而成,即便与受保护的作品雷同,那么该作品是不构成侵权的。因此,笔者也建议创作人员不要轻易将自己的作品发到网络上,发表也要在实名认证的知名网站上发表。在互联网如下发达的今天,抄袭层出不穷,为了保护好自己的著作权,要及时申请国家知识产权部门认证,创作不易,加强保护,防患于未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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