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争议纠纷-案例分析
一、基本案情
甲于1951年4月1日出生,至2011年4月1日年满60周岁。2014年1月1日,甲与乙签订合同,开始在乙处用工,于2016年5月4日去世。A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作出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不予认定吴某才为工伤。2016年6月13日,丙(甲的儿子)向法院起诉乙,要求确认甲生前与乙存在事实劳动关系,并要求乙支付经济补偿金、法定假日补偿金、双休日补偿金等。
二、裁判结果
驳回丙的全部诉讼请求。
三、案件分析
关于甲与乙是否存在劳动关系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劳动合同终止。”本案中,甲于1951年4月1日出生,于2011年4月1日年满60岁。故甲于2014年1月1日进入乙工作时已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甲与乙之间的关系是劳务关系,而非劳动关系。丙系基于认为甲与乙存在劳动关系,以劳动争议纠纷提起本案诉讼,要求乙支付丧葬补助费、供养直系亲属一次性救济金和一次性抚恤金。根据《广东省企业职工假期待遇死亡抚恤待遇暂行规定》第十条第一款和第十二条的规定,用人单位发给丧葬补助费、一次性救济金和一次性抚恤金的基础是存在劳动关系,而甲与乙并不存在劳动关系,故丙要求乙支付丧葬补助费、供养直系亲属一次性救济金和一次性抚恤金,不符合《广东省企业职工假期待遇死亡抚恤待遇暂行规定》的相关规定。
四、律师建议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七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其招用的已经依法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或领取退休金的人员发生用工争议,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按劳务关系处理。因此,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后,与用人单位建立的是劳务关系,而非劳动关系。此时,劳动者不适用《劳动合同法》、《劳动法》中关于最低工资、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经济补偿、经济赔偿等规范调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