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甲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
一、基本案情:
公诉机关:XX检察院
被告人:甲
2015年11月至2016年9月期间,被告人甲在XX市购买假冒XX牌电热水器后,向徐某1(已判刑)、林某(另案处理)等人销售,销售金额共计人民币1496480元,其中向徐某1销售假冒XX牌电热水器金额人民币1186280元,向林某销售假冒XX牌电热水器金额人民币310200元。徐某1从被告人甲处购得上述假冒XX牌电热水器后,分别销售给黄某、吕某(另案处理)等人。2016年9月13日,公安人员在**镇**房抓获被告人甲。经鉴定,从黄某、吕某等人处缴获的XX牌电热水器均系假冒商标产品,案涉注册商标的权利人为XX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XX公司),均核定使用在第11类的热水器等商品上,有效期自2009年6月14日至2019年6月13日;第6765872号“XX”商标的权利人为XX公司,核定使用在第11类的热水器等商品上,有效期自2010年6月28日至2020年6月27日。此外,XX公司还拥有上述标识的系列商标。
二、法院裁决
被告人甲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并处罚金七十二万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已交纳五十万元,余款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XX省XX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三、法律分析
1、如何认定被告人甲的犯罪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规定,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违法所得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或者单处罚金;违法所得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被告人甲无视国家法律,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应依法惩处。鉴于被告人甲当庭能如实供述其主要罪行,案发后能积极赔偿并获得谅解,有一定的悔罪表现,可酌情从轻处罚。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甲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二条规定,被告人甲确有悔罪表现,符合法律规定适用缓刑的条件,法院决定对其宣告缓刑。
三、律师建议
知识产权权益同样受到法律保护,对于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仍然进行销售的行为,不仅侵犯了拥有合法知识产权的当事人的利益,也侵犯了社会公众的利益,依法应当受到法律惩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