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约财产纠纷案例分析
一、基本案情
2013年3月,甲与乙建立恋爱关系,后双方于2017年年底开始同居生活,后于2019年中旬结束同居生活,但双方仍为恋爱关系。2021年2月3日,双方因甲的父母的原因而分手,未办理结婚登记。恋爱期间,甲与乙商议共同购买房屋作为婚房使用。2020年1月20日,乙与A地产开发公司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预售)》,约定乙向该公司购买B房产,总价666022元,首付266022元,剩余以银行贷款形式支付。房产首付款266022元中,甲合共出资188423元。2019年2月7日,甲购买了一枚钻石戒指,价值20000元给乙,现该戒指在乙处。
二、裁判结果
1、乙向甲返还150738.4元款项;
2、乙向甲返还钻石戒指。
三、案件分析
本案的争议焦点为:1、本案的案由为同居关系析产纠纷还是婚约财产纠纷。甲在恋爱期间且双方为同居关系状态的情况下购置了戒指给乙,甲系基于结婚的目的向乙进行转账用于购置房屋。综上,应认定二人是为结婚而购置戒指、婚房。甲向乙转账,乙收取款项的行为,应视为乙对与甲订立婚约的默认,故本案为婚约财产纠纷。
2、乙是否应向甲返还相关款项及戒指。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五条“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规定,本案中,因双方以结婚为目的购置戒指、房屋,但最终双方于2021年2月分手,没有结婚。现结婚目的无法实现,乙因婚约取得的购房款188423元,应当予以返还。另因双方恋爱时间较长,恋爱期间必然有共同消费部分,基于公平原则,甲应当适当给予补偿,故法院酌定彩礼返还比例为80%即150738.4元。两人购置的价值20000元的戒指,分手后戒指在乙处,因该戒指系甲以结婚为目的赠送给乙的彩礼,现双方结婚目的不能成就,乙应当予以返还。至于甲要求乙支付彩礼利息损失于法无据。
四、律师建议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二十二条的规定,当事人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除有证据证明为当事人一方所有的以外,按共同共有处理。而该解释第五条规定,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因此,需要恋人之间的款项往来是属于双方同居期间取得的财产还是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