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一、案件背景
当事人同村村民手中购入拆迁安置回迁房,双方在村委会见证下签订书面房屋买卖契约,当事人全额支付购房款,卖方同步交付拆迁安置全部手续。回迁分房时当事人以卖方名义完成摇号抓号,自 2017 年起长期实际入住、缴纳水电供暖全部生活费用,持续占有案涉房屋多年。后因卖方与第三方存在金钱债务纠纷,法院将早已出售交付的这套回迁安置房查封,当事人第一时间提起执行异议被驳回,随即委托刘佳维律师提起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请求停止房屋执行、解除查封。
二、原告诉讼请求
立即停止对案涉回迁安置房的强制执行,解除房产查封扣押措施;
本案全部诉讼费用由两名被告承担。
三、刘佳维律师代理办案思路与举证策略
完整搭建房屋交易、长期占有完整证据链条律师指导当事人整理核心证据:村委会见证签订的私房交易契约、全额购房款收款收据、拆迁补偿安置协议、村委会出具交易属实证明、多年水电供暖缴费单据,完整证明查封前早已完成合法买卖、全款付清、长期实际居住使用。
紧扣排除执行四项法定要件逐一论证精准适用执行异议司法解释规定的四大判定标准,分点向法庭陈述:一是房屋查封前早已签订合法书面买卖合同,买卖双方为同村村民,集体安置房村内流转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二是查封前已一次性付清全部购房款项,有卖方亲笔收条佐证;三是 2017 年分房后当事人持续入住,多年缴费记录证明合法占有;四是房屋因整体回迁项目暂未统一办理不动产证,无法过户并非买受人自身过错,完全符合排除执行全部法定条件。
逐条驳斥被告核心抗辩理由针对被告主张房屋实际归属他人、卖方无权出售、交易无效的观点,分层抗辩:其一,拆迁安置协议登记权利人为卖方,无书面证据证明房屋权属早已转移第三方,债务判决仅判令卖方支付对应价款,不代表案涉房屋归被告所有;其二,未办理产权证仅影响物权过户登记,不影响房屋买卖契约本身合法有效,不能以此否定买受人在先合法交易权利;其三,房屋买卖发生在双方债务纠纷数年之前,不存在恶意转移财产情形,买受人属于善意购房村民。
厘清拆迁安置权益流转法律性质向法庭释明,本案交易标的为拆迁安置权益,同村村民之间村委会见证转让安置房屋,交易行为得到村集体认可,在先买卖、全款交付、长期占有形成足以对抗普通金钱债权的民事权益,法院不应查封处置早已交付买受人的房产。
四、案件裁判结果
法院完全采纳刘佳维律师全部代理意见,作出判决:
停止对案涉回迁安置房的全部强制执行措施,解除房产查封;
本案案件受理费由被告承担。当事人多年安稳居住的房屋不再面临被拍卖处置风险,全部诉讼诉求完整胜诉。
五、办案总结
本案是农村回迁安置房执行异议之诉典型胜诉案例。刘佳维律师精通执行异议、房屋买卖、拆迁安置类纠纷,熟练掌握排除不动产强制执行法定四要件举证要点,能够完整梳理村内安置房交易、长期占有使用全套证据,区分债权债务与在先房屋买卖权利优先级,成功保住当事人已实际居住多年房产。购置拆迁安置房时务必留存书面买卖协议、全款付款凭证、物业水电缴费记录,若房屋因原房主债务被法院查封,可委托专业律师提起执行异议之诉,凭借在先交易、实际占有的事实排除强制执行。
刘佳维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