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一、案件概况
当事人承接某广场零星钢构工程施工项目,与发包方签订施工合同,约定包工包料及包清工两部分施工内容,合同暂定价款 20 余万元。发包方累计支付工程款 12 万元后,因施工过程中双方就量尺责任、工程进度产生争议,当事人提前撤场。
后续发包方以施工未完成、量尺错误造成损失为由诉至一审法院,要求当事人全额返还已付劳务费 12 万元,并赔偿各项经济损失 17 万余元,合计索赔近 30 万元。当事人同时提起反诉,要求发包方支付剩余欠付工程款 8 万余元。
一审法院判决:驳回发包方全部诉讼请求,同时驳回当事人的反诉请求。发包方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坚持要求返还工程款并赔偿损失;当事人亦委托辽宁北勋律师事务所刘佳维律师代理二审程序,力争维持一审有利判决、巩固胜诉成果。
二、案件核心争议焦点
当事人已收取的 12 万元工程款是否应当全额返还;
铝制品量尺错误导致的损失赔偿责任应由哪一方承担;
当事人提前撤场是否构成根本违约,已完工程价值如何认定;
发包方主张的巨额经济损失是否具备事实与法律依据。
三、刘佳维律师二审核心代理思路与抗辩要点
(一)紧扣合同约定,论证量尺义务不属于当事人合同义务范畴
针对发包方主张量尺错误损失应由施工方承担的核心上诉理由,刘佳维律师层层拆解:
案涉施工合同明确区分包工包料与包清工两大板块,发生量尺偏差的铝制品项目均属包清工范围,合同从未约定量尺义务由施工方承担;
项目前期量尺始终由发包方自行负责并直接对接供货厂家,当事人工作人员仅是协助配合,且全程受发包方现场人员指挥指导,并非独立承担量尺责任;
发包方作为材料采购方与供应方,本身负有复尺核验义务,量尺偏差未经复尺即下单生产,相应后果应由发包方自行承担。
(二)结合现场勘查与事实陈述,锁定已完工程价值与已付款匹配
二审期间法院组织现场勘查,刘佳维律师充分利用勘查环节,逐项核对已完成施工项目:
针对发包方多次庭审中对已完项目陈述前后矛盾的漏洞,指出其主张不具备客观性;
结合勘查确认的已交付使用情况,逐项对应报价清单核算已完工程价款,充分论证已施工部分价值完全覆盖 12 万元已付款,不存在超额支付、需要返还的情形;
针对发包方提出的工程量鉴定申请,律师结合工程已投入使用、撤场时施工界面已不复存在的客观事实,论证本案不具备鉴定条件,该观点最终被二审法院采纳。
(三)全面驳斥损失赔偿主张,斩断对方索赔链条
针对发包方主张的 17 万余元损失,刘佳维律师从责任归属、损失关联性、证据效力多维度抗辩:
量尺责任不在施工方,损失因果关系不成立;
发包方提交的第三方罚款单据无法直接对应本案施工行为,损失关联性不足;
发包方主张的损失金额缺乏有效核算依据,不应得到支持。
(四)同步巩固反诉立场,合理阐释撤场原因与工程款结算逻辑
针对当事人反诉主张剩余工程款部分,律师结合合同约定的验收标准、撤场背景及举证情况,客观呈现案件全貌,在确保本诉全面胜诉的基础上,最大程度维护当事人权益。
四、二审裁判结果
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全面采纳刘佳维律师的抗辩意见,作出终审判决:
驳回发包方全部上诉请求,维持一审驳回其全部诉讼请求的判决;
当事人无需返还已收取的 12 万元工程款;
当事人无需承担发包方主张的 17 万余元损失赔偿责任;
二审案件受理费由发包方自行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当事人成功守住全部已收工程款,避免了近 30 万元的经济赔付风险。
五、刘佳维律师办案总结
本案是建设工程分包纠纷中典型的 "双向索赔" 案件,发包方既主张全额退款又主张巨额损失赔偿,施工方面临双重经济风险。案件胜诉核心在于三点:
精准界定合同义务边界,从合同条款、交易惯例、实际履行多维度论证量尺责任归属,从根源上斩断对方索赔基础;
善于利用现场勘查程序,结合对方陈述矛盾点反向印证已完工程量事实,巩固工程款无需返还的核心结论;
面对双方均上诉的复杂局面,主次分明、攻守兼备,优先守住核心胜诉成果,最大化保障当事人经济利益。
同时提醒工程施工主体:签订分包合同时应明确约定各项义务边界,施工过程中留存好工程量确认单、沟通记录等关键证据,撤场时做好施工界面固定,避免后续产生结算争议时陷入举证被动。
刘佳维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