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志祥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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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本小区业主购买车位诉请解除合同胜诉案例:开发商因对政策限制未尽严格注意与劝告义务败诉

发布者:陈志祥律师 时间:2026年08月24日 17人看过 举报

2026-08-24

律师观点分析

案件类型: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车位买卖|合同解除

审理法院:福州市仓山区人民法院

一、案情简介

当事人(下称“A先生”)系某小区住宅业主之孙,基于家庭安排,于2021年6月向开发商全额支付21万元认购该小区地下车位,并于同年年底实际接收使用。2023年7月,双方为办理产权登记补签《商品房买卖合同(现售)》并办理网签。2024年7月,A先生申办权证时被不动产登记中心告知,因其非小区购房业主,无法办理车位产权登记。协商无果后,A先生委托本律师提起诉讼,要求解除合同、退还21万元并赔偿利息及律师费。

二、裁判要旨

法院认定案涉《商品房买卖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根据《民法典》第二百七十六条“建筑区划内规划车位应首先满足业主需要”之规定,A先生非小区产权人,客观上无法取得权属登记,合同目的无法实现,故支持解除合同,确认合同于起诉状副本送达之日(2024年10月17日)解除。

法院同时指出,开发商作为专业房地产经营主体,对政策限制未尽严格注意与劝告义务,但A先生对政策障碍亦属知情,故判令开发商退还21万元车位款,驳回资金占用利息及律师费诉请。

三、判决结果

1. 确认案涉《商品房买卖合同(现售)》于2024年10月17日解除;

2. 开发商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退还车位款210000元;

3. 驳回当事人其余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由当事人负担。

四、实务提示

非业主购买小区车位存在“无法办证”的固有政策风险,《民法典》第二百七十六条规定的“业主优先权”在登记环节执行严格。签约前需充分评估主体资格,避免因合同目的落空产生诉累。本案亦提示,当事人自身过错可能直接影响利息、律师费等衍生诉请的支持率。


陈志祥律师,福建闽江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厦门大学法律本科,连续执业超20年。自执业以来一直专注于民间借贷、合同纠纷、侵权赔...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福建-福州
  • 执业单位:福建闽江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350120********78
  • 擅长领域:房产纠纷、民间借贷、离婚、侵权、刑事辩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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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50120********78 房产纠纷、民间借贷、离婚、侵权、刑事辩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