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发包人某公司向一审法院起诉的诉讼请求为:确认我方建筑设计院2017.4.25在《子分部(桩基)质量验收记录》上的签字盖章无效。
这个诉请很奇怪,貌似确认之诉,但实际又不是,它只是对我方在施工过程中参与验收、盖章签字这一事实行为提出异议,不符合确认之诉的构成要件。、
因为,确认之诉是民事诉讼中的一种重要诉讼类型。其核心概念是指原告请求人民法院确认其与被告之间存在或不存在某种民事法律关系的诉讼。
确认之诉的客体仅限于民事法律关系(或支配权),单纯的事实不能作为确认之诉的对象。
但一审闽侯法院判决支持了发包人的诉求,确认我方建筑设计院在《子分部(桩基)质量验收记录》上的签字盖章行为无效。理由是:
检测报告2017.12.30才出,我方2017.4.25就签字、盖章,说明建设工程未经依法检测,行为无效。
验收记录写"应附检测报告",我方没附正式报告,程序违法。
二、我方二审上诉理由
1. 落款时间≠签字时间,是施工方事后填错。
我方强调验收记录表数值和2017.5.25的检测简报(最终的检测报告2017.12.30才由发包人委托第三方作出)完全对得上,且2017.5.15还有桩基验收会议签到表。落款时间2017.4.15是资料员笔误。况且,2017.4.15时尚未检测,不可能有各项数值。
2. 检测简报≠废纸,实质检测在先
关于一审法院认为 验收记录应附检测报告,我方没附正式检测报告的问题。我方认为,《建筑地基基础验收标准》规定的检测程序关注的重点是"验收前是否按规定检验",而不是死磕文件叫名称是否叫"检测报告"。检测简报有结论、各方认可、数值吻合,实质要件已满足。
3. 一审法院未追加施工、勘察、监理参与诉讼,程序错误。
参建单位施工、勘察、监理均在验收记录上盖章,若我方行为无效,所有的盖章行为均无效。故,各参与单位与本案审理结果有直接利害关系,一审不追加其参与诉讼,程序不当。
三、二审怎么改判的(福州中院核心观点)
二审福州中院审理认为,设计院签字盖章行为的效力是针对施工方而言,该行为是否有效,应在发包人与施工方法律关系中评判,不应在本案设计合同纠纷案件中评判。发包人若认为违约受损,可以另行主张。
据此,福州中院二审改判撤销一审判决,驳回发包的诉讼请求。两审受理费均由发包人负担。
四、办案体会
① 联合验收记录落款时间务必和检测简报/会议纪要时间相对应,别让资料员乱填;
② 桩基验收前留好检测简报+会议签到表+数值比对表,防发包人翻脸;
陈志祥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