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中山周智文律师辩护:诈骗罪成功改判合同诈骗罪,减刑2年
一、案件简要
公诉机关指控 A 某以房产公司名义虚构房源,与被害人 B 某签订购房协议,骗取 B 某款项共计 130.6 万元,以诈骗罪向法院提起公诉,量刑建议为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至十一年,并处罚金。中山周智文律师接受 A 某委托担任辩护人。本案核心辩护目标:将罪名变更为合同诈骗罪,同时对涉案犯罪金额提出证据抗辩,主张仅 26.3 万元应当认定为犯罪数额。案件最终法院采纳辩护人的定性辩护意见,将诈骗罪改判为合同诈骗罪,但未采纳犯罪金额的辩护意见,认定犯罪金额 110.6 万元,判处 A 某有期徒刑八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二万元,责令退赔被害人 B 某经济损失 110.6 万元。
二、案情简介
A 某系中山某房地产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股东,从事房产中介业务。经他人居间介绍,被害人 B 某向 A 某购买二手房产。2017 年 1?10 月期间,A 某以该房产公司名义,先后与 B 某签订合计 40 套商品房的书面购房协议,以购房订金、首付尾款、银行按揭快办、借款等名义收取 B 某资金,收款方式包含银行转账与现金。
案件证据显示,初期 A 某确可从案外人 C 某处获取房源资源。2017 年 3 月,案外人 C 某告知 A 某房源基本耗尽,仅剩少量顶楼房源。A 某在明知已经没有足够房源交付的情况下,仍然继续签订购房协议收取 B 某钱款。B 某多次催促办理房产过户手续,A 某持续推诿拖延。2017 年 11 月,A 某电话关机、微信拉黑 B 某后逃匿,B 某向公安机关报案。
2020 年 7 月,A 某在外地高速路口被警方抓获归案。公诉机关审查后,以普通诈骗罪起诉,认定涉案总额 130.6 万元,属于数额特别巨大,给出十年六个月至十一年的量刑建议。中山周智文律师介入阅卷后发现,全部交易均发生在购房协议签订、履行过程中,本案更符合合同诈骗罪的构成要件;同时本案存在大量现金收款,部分收据由被害人 B 某自行代签,证据存在重大瑕疵,2017 年 3 月之前 A 某尚有真实房源渠道,辩护人提出该阶段收款不应计入犯罪金额。
三、辩护策略及要点
本案采取定性辩护为主、犯罪数额证据辩护为辅、辅以量刑情节辩护的综合辩护方案。
(一)定性辩护:本案应当认定合同诈骗罪,而非公诉机关指控的诈骗罪
1. 法律依据:引用《刑法》第 224 条合同诈骗罪条文,结合最高人民法院 457 号宗某案、807 号张某岩案、875 号郭某飞案三份刑事指导案例,以及张明楷《刑法学》理论观点。两罪属于一般法条与特别法条关系,行为同时满足两罪构成的,适用特别法优先规则。
2. 法理区分:诈骗罪仅侵害财产所有权;合同诈骗罪属于扰乱市场秩序犯罪,既侵害财产权益,还破坏市场交易秩序,犯罪发生于经济合同签订、履行环节。本案是房产中介市场交易,双方签订书面《购房协议》,A 某利用购房协议骗取财物后逃匿,同时破坏房地产交易市场秩序,符合合同诈骗罪构成要件。
3. 本案属于经济合同,交易双方均为市场交易主体,符合合同诈骗罪中 “合同” 的要件。
(二)犯罪数额证据辩护,申请降低认定犯罪金额
1. 主观故意时间切割辩护:2017 年 3 月案外人 C 某告知房源不足之前,A 某具有真实代售房源的业务背景,符合房产中介代售的行业交易习惯,该阶段没有非法占有目的,该阶段收取款项属于民事经济纠纷,不应计入犯罪金额。2017 年 3 月之后,A 某明知房源不足,继续收款才属于犯罪行为,该阶段转账金额仅 26.3 万元。
2. 现金部分证据存疑辩护:被害人主张的大额现金部分,仅有被害人单方陈述。部分收据文字、签名均由被害人自行书写、代签,A 某并未授权代签,收据证据真实性存疑,在缺乏其他客观证据印证下,该部分现金金额不应予以认定。
3. 应当扣减 A 某已经返还给被害人的 20 万元介绍费,以行为人实际获取的诈骗款项作为犯罪认定基数。
4. 参考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破坏市场经济秩序犯罪座谈会纪要关于合同诈骗罪数额标准,若认定 26.3 万元,则属于数额较大,应当在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幅度量刑。
(三)量刑辩护要点
1. A 某属于初犯,无任何前科劣迹。
2. A 某归案后能够如实供述客观行为事实,其对罪名、犯罪金额的不同意见,属于法律认识错误,应当认定认罪态度较好。
3. 家庭实际困境:A 某是家庭主要经济支柱,家中有 60 岁年迈母亲、身患癌症的姐姐、尚在读书的妹妹,家庭经济负担沉重,请求法庭酌情从轻处罚。
四、最终结果
1. 罪名认定:法院采纳中山周智文律师的定性辩护意见,将公诉机关指控的诈骗罪改判为合同诈骗罪。公诉机关十年六个月?十一年的量刑建议,因定性改变未被法庭采纳。
2. 犯罪金额认定:法院没有采纳辩护人关于时间切割、现金不予认定的辩护观点。法院扣除存疑的 5 万元现金以及已经返还的 20 万元,综合转账、部分现金间接证据,认定本案合同诈骗犯罪金额为110.6 万元,属于数额巨大。
3. 刑罚结果:被告人 A 某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二万元;责令 A 某退赔被害人 B 某经济损失 1106000 元。
4. 法院评判:A 某虽当庭表示认罪,但未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故不认定坦白情节。
| 办案小结:本案辩护取得关键定性改判的辩护效果,直接拉低量刑档次;但犯罪金额的辩护意见未得到法庭支持,法院结合被告人供述、间接证据对现金部分予以采信。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