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案件核心】
劳动者王某(化名)在工作岗位突发疾病48小时内死亡,用人单位以“超龄”“因私外出”为由拒绝承认工伤。梁刚律师代理劳动者家属,历经工伤认定、行政复议、一审、二审,历时两年,最终获得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终审维持,为当事人争取到百万元级工伤赔偿。
【案情简介】
王某(化名),1962年出生,自2017年起入职某酒店从事后厨工作。2024年10月15日清晨7时许,王某身穿工作服打卡后,受其领导徐某指派,驾驶车辆前往某市场办理事务。途中突发胸痛、胸闷,伴随恶心呕吐、大汗淋漓,经送医抢救无效于当日死亡,死因为主动脉夹层。
王某入职时尚未达法定退休年龄,达到退休年龄后继续在原单位工作。经查,其未办理退休手续,亦未享受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事故发生后,家属与该酒店多次协商未果,面对用人单位的推诿与冷漠,家属陷入维权困境。关键时刻,家属委托梁刚律师启动工伤认定程序。
【律师办案经过】
第一步:精准锁定法律依据,化解“超龄”障碍。 本案首要障碍是王某已超法定退休年龄。用人单位极可能以此为由拒绝担责。梁刚律师紧扣《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执行〈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二)》第二条第一款,强调王某系达到退休年龄前即入职、退休后继续在原单位工作、且未享受养老保险待遇的事实,成功说服人社部门认定用人单位应依法承担工伤保险责任。
第二步:构建完整证据链,破解“因私外出”抗辩。 用人单位主张王某当日外出系受同事私人请托,与工作无关。梁刚律师从三方面构建证据体系:其一,提交徐某在人社局调查中的陈述——徐某系王某领导,王某工作内容包括开车,长期惯例性前往某市场取食材,每次外出后公司给予补贴或香烟;其二,援引警方执法记录仪视频摘要——酒店厨师长及时任法定代表人均当场确认王某系“工作期间发病”;其三,紧扣《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九条第二款,强调用人单位单方制作的工作安排材料缺乏佐证,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
第三步:全程代理行政复议与诉讼,历时两年守住胜果。 工伤认定作出后,用人单位先后提起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梁刚律师全程代理应对每一道程序,在一审、二审中持续强化“工作岗位合理延伸”的核心论点,有效回应对方提出的“程序违法”“调查取证被拒”等上诉理由。两年来,从行政程序到司法诉讼,梁刚律师以扎实的证据组织和精准的法律适用,确保每一个环节都经得起推敲。
【裁判结果】
南京市江宁区人社局认定王某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视同工伤”情形,予以认定工伤。南京市江宁区政府复议维持。南京江北新区人民法院一审驳回用人单位诉讼请求。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基于此工伤认定,家属依法获得工伤保险待遇赔偿逾百万元。
【律师价值】
梁刚律师在本案中展现出对超龄劳动者工伤认定规则的精准把握,以及对“工作岗位延伸”这一关键事实的扎实证据组织能力。面对用人单位的层层抗辩,他善于从多源证据(行政调查笔录、警方视频摘要、社保平台查询记录)中寻找交叉印证,形成闭环证据链。近19年执业积淀,使其在劳动工伤领域具备了从行政程序到司法诉讼全流程的娴熟驾驭能力。两年坚守,百万元赔偿,这份来之不易的胜诉判决,是专业与坚持的最好注脚。
梁刚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