胡利琼律师
胡利琼律师
华律网对所有展示的律师实行严格的 四重认证,确保真实可靠:
1)实名与人脸识别:律师本人需完成实名验证及人脸比对;2)执业证照核验:上传的执业证照片经人工与系统双重审核;3)官方执业信息核验:通过官方渠道对其执业证号进行核实;4)手机号验证:绑定手机号并通过验证码完成本人校验。
综合评分:
5.0
(来自26位用户的真实评价)
云南-文山专职律师
15758759191

服务地区:云南

咨询我
09:00-21:59

刑事判决漏了他?胡利琼律师巧留诉权,为瘫痪少年再争2.1万赔偿

发布者:胡利琼律师 时间:2026年05月20日 30人看过 举报

2026-05-20

律师观点分析

  一、案情经过
  (一)斗殴事件的发生与甲的受伤
  2023年6月23日14时许,胡利琼律师的当事人甲与案外人丙因前期存在矛盾,双方各自邀约人员在砚山县某处持械聚众斗殴。甲一方邀约约二十余人,丙一方邀集约十余人,其中包括乙以及丁、戊、己、庚、辛等人。
  斗殴过程中,甲被丙、丁、戊、己、庚、辛及乙等人殴打,造成甲闭合性颅脑损伤特重型。经鉴定,甲的人体损伤程度为重伤二级,后续伤残等级评定为二级伤残,护理依赖程度评定为大部分护理依赖。
  (二)甲的医疗及经济损失
  甲先后在砚山县人民医院、文山州人民医院、砚山县中医医院住院治疗,累计住院天数超过200天,产生巨额医疗费、康复费、残疾辅助器具费等。经前期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甲的合理经济损失共计715,430.98元,其中丙一方应承担60%的过错责任,即429,258.59元。
  (三)前期刑事附带民事案件的诉讼过程
  本案系该起聚众斗殴引发的系列赔偿诉讼之一。此前,检察机关对丙、丁、戊、己以故意伤害罪,对乙及另一人壬以聚众斗殴罪提起公诉。胡利琼律师代理甲及其法定代理人提起了附带民事诉讼。
  2024年9月20日,法院作出刑事附带民事判决,刑事部分生效,民事部分因部分被告上诉,被文山州中级法院发回重审。2025年3月25日,法院重新作出刑事附带民事判决,确认甲损失715,430.98元,丙一方承担60%(429,258.59元),其中与乙地位和作用相当的壬、辛各承担5%的赔偿责任,即21,462.93元。
  但是,该判决未处理乙及其法定代理人(乙母)的赔偿责任份额,并在判决书中明确保留了甲另行起诉乙的权利。
  (四)本案的独立提起
  基于上述保留条款,胡利琼律师于2025年8月22日代表甲向砚山县人民法院单独对乙及其法定代理人(乙母)提起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纠纷诉讼,主张乙在斗殴中存在明显过错,应承担甲总损失429,258.59元中的10%,即42,925.86元。
  二、胡利琼律师在本案中的核心作用
  (一)精准保留对乙的诉讼权利,奠定独立追偿基础
  在前期的刑事附带民事案件审理中,胡利琼律师敏锐发现乙虽被认定为聚众斗殴的积极参加者,但其赔偿责任并未在判决中明确。胡利琼律师主动向合议庭提出保留另行起诉权利的意见,并成功推动法院在某判决书中明确记载:“乙及其法定代理人乙母应承担赔偿责任份额在判决中未处理,原告保留另行起诉的权利。”这一关键表述成为本案能够独立立案并获胜诉的基石。
  (二)全面组织证据,构建完整赔偿链条
  在本案中,胡利琼律师向法庭提交了八组核心证据,包括:
  甲的身份证明、住院病历、医疗费票据;
  司法鉴定意见书(重伤二级、二级伤残、大部分护理依赖);
  残疾辅助器具鉴定意见书(总费用71,600元);
  前期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及中级法院裁定书;
  乙父亲死亡证明(证实乙的唯一监护人为乙母)。
  上述证据经法庭质证,被告乙表示无异议,乙母经合法传唤未到庭视为放弃质证权利,法院对上述证据全部采信。
  (三)精准适用法律,确立乙的过错比例及责任承担
  胡利琼律师援引《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关于对参加聚众斗殴受重伤或者死亡的人及其家属提出的民事赔偿请求能否予以支持问题的答复》,论证聚众斗殴中受重伤的甲既是受害人也是行为人,应适用混合过错责任原则。在此基础上,胡利琼律师提出乙作为积极参加者,应与同案人壬、辛承担同等或更高比例的赔偿责任。虽然法院最终认定的比例(5%)略低于我方主张的10%,但完全采纳了胡利琼律师关于乙存在过错、应与壬、辛承担相同责任的核心观点。
  (四)应对缺席审理,确保程序公正
  被告乙母经法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胡利琼律师协助法庭适用《民事诉讼法》第147条进行缺席审理,避免因一方不到庭导致诉讼拖延,最终推动法院及时作出判决。
  (五)为甲争取到实际赔偿,维护重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通过本案诉讼,甲在已经获得丙一方60%赔偿(429,258.59元)及壬、辛各自5%赔偿(各21,462.93元)的基础上,又获得了乙及乙母的21,462.93元赔偿。至此,甲的总获赔金额已超过47万元,有效缓解了甲因二级伤残、偏瘫失语、生活无法自理所面临的巨额康复费用压力。
  三、判决结果
  2025年9月25日,砚山县人民法院依法不公开开庭审理(因乙系未成年人),并于同日作出终审判决:
  由被告乙、法定代理人暨被告乙母赔偿原告甲经济损失人民币21,462.93元,限判决生效后30日内履行完毕。
  驳回甲的其他诉讼请求。
  判决理由:乙系聚众斗殴的积极参加者,与同案人壬、辛地位和作用相当,应各承担5%的赔偿责任。因乙系未成年人,其民事赔偿责任由其监护人乙母承担。
  四、案件总结
  本案是胡利琼律师代理甲系列索赔诉讼中的重要一环。作为甲的诉讼代理人,胡利琼律师通过精准保留诉讼权利、全面组织证据、正确适用混合过错原则、有效应对缺席审理,成功为甲争取到了独立的赔偿判决。本案不仅统一了与同案人壬、辛的裁判尺度,更充分体现了律师在复杂的刑民交叉案件中主动设计诉讼路径、争取当事人最大利益的核心价值。

胡利琼律师,律所合伙人,业务专长:离婚纠纷、人身损害赔偿等侵权责任纠纷以及合同纠纷刑事辩护等法律事务。“受人之托,忠人之...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云南-文山
  • 执业单位:云南日和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532620********85
  • 擅长领域:离婚、刑事辩护、债权债务、合同纠纷、人身损害
云南日和律师事务所
1532620********85 离婚、刑事辩护、债权债务、合同纠纷、人身损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