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第四百四十二条【擅自出卖、转让军队房地产罪】违反规定,擅自出卖、转让军队房地产,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擅自出卖、转让军队房地产罪
本罪是指违反军队房地产管理和使用规定,未经有权机关批准,擅自出卖、转让军队房地产,情节严重的行为。
军队房地产,是指依法由军队使用管理的土地及其地上地下用于营房保障的建筑物、构筑物、附属设施设备,以及其他附着物。有偿或者无偿改变军队房地产的产权关系的行为,均属于转让行为。
根据2013年2月26日最高人民检察院、解放军总政治部《军人违反职责罪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第25条,擅自出卖、转让军队房地产罪是指违反军队房地产管理和使用规定,未经有权机关批准,擅自出卖、转让军队房地产,情节严重的行为。
军队房地产,是指依法由军队使用管理的土地及其地上地下用于营房保障的建筑物、构筑物、附属设施设备,以及其他附着物。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1)擅自出卖、转让军队房地产价值30万元以上的;(2)擅自出卖、转让军队房地产给境外的机构、组织、人员的;(3)擅自出卖、转让军队房地产严重影响部队正常战备、训练、工作、生活和完成军事任务的;(4)擅自出卖、转让军队房地产给军事设施安全造成严重危害的;(5)有其他情节严重行为的。
根据刑法第442条的规定,犯本罪的,对直接责任人员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
(袁长伦,安徽金亚太律师事务所律师,律师办理黑恶势力案件督导办公室副主任,西北政法大学刑法学硕士,退休法官1521278153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