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第四百四十一条【遗失武器装备罪】遗失武器装备,不及时报告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遗失武器装备罪
遗失武器装备罪,是指遗失武器装备,不及时报告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行为。据此,成立本罪有两种情形:一是遗失武器装备而不及时报告;二是遗失武器装备情节严重。
前一种情况,不问是否具有其他严重情节;后一种情况,不问行为人是否及时报告。遗失,是指在武器装备的操作、使用、维护、修理、保养、运送等过程中,因疏忽大意或者过于自信而造成武器丢失。不及时报告,是指丢失武器装备后不按有关规定如实向首长、上级报告,因而丧失追查、寻找武器装备的机会。其他严重情节,主要是指如下情形:遗失武器装备严重影响重大任务完成的;给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造成严重危害的;遗失的武器装备被敌人或者境外的机构、组织和人员或者国内恐怖组织和人员利用,造成严重后果或者恶劣影响的;遗失的武器装备数量多、价值高的;战时遗失的;如此等等。
本罪的责任形式值得研究。一般来说,遗失武器装备情节严重的,应是过失;而遗失武器装备不及时报告的,应为故意。但我们倾向于认为,宜将本罪确定为过失犯,亦即,军人遗失武器的行为,是本罪构成要件的基本内容,但刑法为了限制处罚范围,将不及时报告与严重情节规定为构成
要件要素。对于故意抛弃或者非法处置武器装备的,按照相应的犯罪论处。
根据刑法第441条的规定,犯本罪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袁长伦,安徽金亚太律师事务所律师,律师办理黑恶势力案件督导办公室副主任,西北政法大学刑法学硕士,退休法官1521278153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