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第四百一十二条【商检徇私舞弊罪;商检失职罪】国家商检部门、商检机构的工作人员徇私舞弊,伪造检验结果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前款所列人员严重不负责任,对应当检验的物品不检验,或者延误检验出证、错误出证,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商检徇私舞弊罪
商检徇私舞弊罪,是指国家商检部门、商检机构的工作人员徇私舞弊,伪造检验结果的行为。
犯罪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在商检工作中徇私舞弊,伪造检验结果。所谓“伪造检验结果”,既可以是为不合格的商品出具合格检验证明,也可以是将合格商品的检验结果写成不合格,还可以是在没有真正对商品检验的情况下对商品出具合格或不合格的检验结论,等等。
犯罪主体为特殊主体,即只有国家商检部门、商检机构的工作人员才能成为本罪主体。
犯罪主观方面是故意。
依照《刑法》第412条第1款之规定,犯本罪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造成严重后果的,处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
商检失职罪
商检失职罪,是指国家商检部门、商检机构的工作人员严重不负责任,对应当检验的物品不检验,或者延误检验出证、错误出证,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
犯罪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在商检工作中严重不负责任,对应当检验的物品不检验,或者延误检验出证、错误出证,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值得注意的是,“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乃是本罪成立的必要条件。根据有关司法解释,“重大损失”是指:(1)致使不合格的食品、药品、医疗器械等商品出入境,严重危害生命健康的;(2)造成个人财产直接经济损失15万元以上,或者直接经济损失不满15万元,但间接经济损失75万元以上的;(3)造成公共财产、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财产直接经济损失30万元以上,或者直接经济损失不满30万元,但间接经济损失150万元以上的;(4)未经检验,出具合格检验结果,致使国家禁止进口的固体废物、液态废物和气态废物等进入境内的;(5)不检验或者延误检验出证、错误出证,引起国际经济贸易纠
纷,严重影响国家对外经贸关系,或者严重损害国家声誉的;(6)其他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情形。
犯罪主体为特殊主体,即国家商检部门、商检机构的工作人员。
本罪的主观方面为过失,这是本罪与《刑法》第412条第1款规定的商检徇私舞弊罪的根本区别。如果行为人由于业务水平低下而对受检商品错误出证的,则不构成犯罪。
依照《刑法》第412条第2款之规定,犯本罪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袁长伦,安徽金亚太律师事务所律师,律师办理黑恶势力案件督导办公室副主任,西北政法大学刑法学硕士,退休法官1521278153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