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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监管失职罪、食品、药品监管渎职罪的司法认定和量刑标准

发布者:袁长伦律师|时间:2021年05月04日|分类:刑事辩护 |608人看过

    刑法第四百零八条【环境监管失职罪】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严重不负责任,导致发生重大环境污染事故,致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或者造成人身伤亡的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第四百零八条之一【食品药品监管渎职罪】负有食品药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有下列情形之一,造成严重后果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造成特别严重后果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一)瞒报、谎报食品安全事故、药品安全事件的;  (二)对发现的严重食品药品安全违法行为未按规定查处的;  (三)在药品和特殊食品审批审评过程中,对不符合条件的申请准予许可的;  (四)依法应当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不移交的;  (五)有其他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行为的。  

 

环境监管失职罪

环境监管失职罪,是指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严重不负责任,导致发生重大环境污染事故,致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或者造成人身伤亡的严重后

果的行为。根据“两高”2013617日《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实施本罪行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致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或者造成人身伤亡的严重后果”:(1)致使乡镇以上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取水中断12小时以上的;(2)致使基本农田、防护林地、特种用途林地5亩以上,其他农用地10亩以上,其他土地20亩以上基本功能丧失或者遭受永久性破坏的;(3)致使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死亡50立方米以上,或者幼树死亡2500株以上的;(4)致使公私财产损失30万元以上的;(5)致使疏散、转移群众5000人以上的;(6)致使30人以上中毒的;(7)致使3人以上轻伤、轻度残疾或者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一般功能障碍的;(8)致使1人以上重伤、中度残疾或者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严重功能障碍的;(9)其他严重污染环境的情形。

根据刑法第408条的规定,犯本罪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食品、药品监管渎职罪

 

食品、药品监管渎职罪,是指负有食品药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有下列情形之一,造成严重后果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行为:  (一)瞒报、谎报食品安全事故、药品安全事件的;  (二)对发现的严重食品药品安全违法行为未按规定查处的;  (三)在药品和特殊食品审批审评过程中,对不符合条件的申请准予许可的;  (四)依法应当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不移交的;  (五)有其他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行为的。  

本罪包括两个类型:一是故意的滥用职权的行为;二是过失的玩忽职守的行为。

根据“两高”201352日《关于办理危害食品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负有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导致

发生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同时构成食品监管渎职罪(取消,改为食品、药品监管渎职罪)和徇私舞弊不移交刑事案件罪、商检徇私舞弊罪、动植物检疫徇私舞弊罪、放纵制售伪劣商品犯罪行为罪等其他渎职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负有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不构成食品监管渎职罪(取消,改为食品、药品监管渎职罪),但构成其他渎职犯罪的,依照其他渎职罪定罪处罚。负有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与他人共谋,利用其职务行为帮助他人实施危害食品安全犯罪行为,同时构成渎职犯罪和危害食品安全犯罪共犯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此外,负有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向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的犯罪分子通风报信,帮助逃避处罚的,应当认定为食品监管渎职罪(取消,改为食品、药品监管渎职罪)。负有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或玩忽职守,导致发生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应当

认定为食品监管渎职罪(取消,改为食品、药品监管渎职罪)。在渎职过程中受贿的,应当以食品监管渎职罪(取消,改为食品、药品监管渎职罪)和受贿罪实行数罪并罚。

根据刑法第408条之一的规定,犯本罪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造成特别严重后果的,处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徇私舞弊犯本罪的,从重处罚。

(袁长伦,安徽金亚太律师事务所律师,律师办理黑恶势力案件督导办公室副主任,西北政法大学刑法学硕士,退休法官152127815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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