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第四百零二条【徇私舞弊不移交刑事案件罪】行政执法人员徇私舞弊,对依法应当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不移交,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徇私舞弊不移交刑事案件罪
徇私舞弊不移交刑事案件罪,是指行政执法人员徇私舞弊,对依法应当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而不移交,且情节严重的行为。
本罪具有如下构成特征:(1)犯罪客体是国家的行政执法机构与刑事司法机关之间的案件移交制度。(2)犯罪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徇私舞弊而不移交刑事案件。所谓“徇私舞弊”,是指行为人弄虚作假,或伪造案件材料,或篡改鉴定结论等;“不移交刑事案件”,是指行为人对明知有犯罪嫌疑的案件不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或将刑事违法行为当作其他违法行为处理,或放纵行为人而不作任何处理。应当注意的是,徇私舞弊不移交刑事案件必须是“情节严重的”才构成犯罪。根据有关司法解释,所谓“情节严重的”是指:1)对依法可能判处3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死刑的犯罪案件不移交的;2)不移交刑事案件涉及3人次以上的;3)司法机关提出意见后,无正当理由仍然不予移交的;4)以罚代刑,放纵犯罪嫌疑人,致使犯罪嫌疑人继续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的;5)行政执法部门主管领导阻止移交的;6)隐瞒、毁灭证据,伪造材料,改变刑事案件性质的;7)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为牟取本单位私利而不移交刑事案件,情节严重的;8)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3)犯罪主体是特殊主体,即行为人只能是行政执法人员。所谓行政执法人员,既可以是公安机关、安全机关工作人员,也可以是工商、税务、海关等机关的执法人员。(4)犯罪主观方面是故意犯罪。因此,行为人过失不移交刑事案件或者因为业务水平低下认识不清案件性质而不移交的,不构成犯罪。
依照《刑法》第402条之规定,犯本罪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造成严重后果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
(袁长伦,安徽金亚太律师事务所律师,律师办理黑恶势力案件督导办公室副主任,西北政法大学刑法学硕士,退休法官1521278153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