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第三百五十条【非法生产、买卖、运输制毒物品、走私制毒物品罪】违反国家规定,非法生产、买卖、运输醋酸酐、乙醚、三氯甲烷或者其他用于制造毒品的原料、配剂,或者携带上述物品进出境,情节较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明知他人制造毒品而为其生产、买卖、运输前款规定的物品的,以制造毒品罪的共犯论处。
单位犯前两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处罚。
非法生产、买卖、运输制毒物品、走私制毒物品罪
(一)概念
非法生产、买卖、运输制毒物品、走私制毒物品罪,是指违反国家规定,非法生产、买卖、运输醋酸酐、乙醚、三氯甲烷或者其他用于制造毒品的原料、配剂,或者携带上述物品进出境,情节较重的行为。
(二)构成要件
1.客观构成要素。依据2009年6月23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制毒物品犯罪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的规定,“非法买卖制毒物品”,包含如下行为:①未经许可或者备案,擅自购买、销售易制毒化学品的;②超出许可证明或者备案证明的品种、数量范围购买、销售易制毒化学品的;③使用他人的或者伪造、变造、失效的许可证明或者备案证明购买、销售易制毒化学品的;④经营单位违反规定,向无购买许可证明、备案证明的单位、个人销售易制毒化学品的,或者明知购买者使用他人的或者伪造、变造、失效的购买许可证明、备案证明,向其销售易制毒化学品的;⑤以其他方式非法买卖易制毒化学品的。依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走私、非法买卖麻黄碱类复方制剂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的规定,以加工、提炼制毒物品为目的,购买麻黄碱类复方制剂,或者运输、携带、寄递麻黄碱类复方制剂进出境的,分别以非法买卖制毒物品罪、走私制毒物品罪定罪处罚。
2.主观的构成要素是故意。实施走私、买卖制毒物品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且查获了易制毒化学品,结合行为人的供述和其他证据综合审查判断,可以认定其“明知”是制毒物品而走私或者非法买卖,但有证据证明确属被蒙骗的除外:①改变产品形状、包装或者使用虚假标签、商标等产品标志的;②以藏匿、夹带、伪装或者其他隐蔽方式运输、携带易制毒化学品逃避检查的;③抗拒检查或者在检查时丢弃货物逃跑的;④以伪报、藏匿、伪装等蒙蔽手段逃避海关、边防等检查的;⑤选择不设海关或者边防检查站的路段绕行出入境的;⑥以虚假身份、地址或者其他虚假方式办理托运、寄递手续的;⑦以其他方法隐瞒真相,逃避对易制毒化学品依法监管的。
本罪与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的区别:行为对象不同,本罪的行为对象限于制毒物品,即用于制造毒品的原料或者配剂。
《刑法》第350条第1款规定,犯本罪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刑法》第350条第2款规定,明知他人制造毒品而为其生产、买卖、运输前款规定的物品的,以制造毒品罪的共犯论处。情节特别严重的,处7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第3款规定,单位犯本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2款的规定处罚。《刑法》第356条规定,因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非法持有毒品罪被判过刑,又犯本罪的,从重处罚。
(袁长伦,安徽金亚太律师事务所律师,律师办理黑恶势力案件督导办公室副主任,西北政法大学刑法学硕士,退休法官1521278153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