袁长伦律师

  • 执业资质:1340120**********

  • 执业机构:安徽金亚太(长丰)律师事务所

  •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职务犯罪公司犯罪暴力犯罪毒品犯罪

打印此页返回列表

妨害国境卫生检疫罪的司法认定和量刑标准

发布者:袁长伦律师|时间:2021年04月24日|分类:刑事辩护 |283人看过

    刑法第三百三十二条【妨害国境卫生检疫罪】违反国境卫生检疫规定,引起检疫传染病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妨害国境卫生检疫罪

妨害国境卫生检疫罪,是指违反国境卫生检疫规定,引起检疫传染病传播或者有引起检疫传染病传播严重危险的行为。

本罪的客体是国家的国境卫生检疫制度。

本罪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实施了违反国境卫生检疫规定,引起检疫传染病传播或者有引起检疫传染病传播严重危险的行为。首先,行为人的行为违反了国境卫生检疫规定。根据我国《国境卫生检疫法》第20条的规定,下列两种行为属于违反国境卫生检疫法的行为:(1)逃避检疫,向国境卫生检疫机关隐瞒真实情况的;(2)境的人员未经国境卫生检疫机关许可,擅自上下交通工具,或者装卸行李、货物、邮包等物品,不听劝阻的。其次,行为人的行为引起了检疫传染病传播或者有引起检疫传染病传播严重危险。检疫传染病,是指鼠疫、霍乱、黄热病以及国务院确定和公布的其他

传染病。本罪属危险犯,只要行为人之行为具有引起检疫传染病传播的严重危险,便足以成立本罪。

本罪主体为一般主体,单位也可成为本罪的主体。

本罪主观方面为过失。

根据《刑法》第332条的规定,犯本罪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单位犯本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自然人犯本罪的规定处罚。

(袁长伦,安徽金亚太律师事务所律师,律师办理黑恶势力案件督导办公室副主任,西北政法大学刑法学硕士,退休法官15212781535

 

 


0 收藏

相关阅读

免责声明:以上所展示的会员介绍、亲办案例等信息,由会员律师提供;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由其本人负责,华律网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