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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染病菌种、毒种扩散罪的司法认定和量刑标准

发布者:袁长伦律师|时间:2021年04月24日|分类:刑事辩护 |621人看过

   刑法第三百三十一条【传染病菌种、毒种扩散罪】从事实验、保藏、携带、运输传染病菌种、毒种的人员,违反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的有关规定,造成传染病菌种、毒种扩散,后果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传染病菌种、毒种扩散罪

传染病菌种、毒种扩散罪,是指从事实验、保藏、携带、运输传染病菌种、毒种的人员,违反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的有关规定,造成传染病菌种、毒种扩散,后果严重的行为。本罪为身份犯。行为的内容需要根据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的有关规定确定,故本条文属于空白刑法。传染病菌种、毒种分为三类。第一类:鼠疫耶尔森氏菌、霍乱弧菌、天花病毒、

艾滋病病毒;第二类:布氏菌、炭疽菌、麻风杆菌、肝炎病毒、狂犬病毒、出血热病毒、登革热病毒、斑疹伤寒立克次体;第三类:脑膜炎双球菌、链球菌、淋病双球菌、结核杆菌、百日咳嗜血杆菌等。行为造成传染病菌种、毒种扩散,后果严重的,才成立犯罪。如导致甲类和按甲类管理的传染病传播,导致乙类、丙类传染病流行、暴发,造成人员重伤或者死亡,严重影响正常的生产、生活秩序,以及其他造成严重后果的情形。本罪虽然几乎没有争议地被刑法理论确定为过失犯罪,但由于缺乏“法律有规定”的文理根据,确定为故意犯罪比较合适。对于侵害结果,可以作为客观的超过要素对待。实施本罪行为同时构成危害公共安全罪的,属于想象竞合,从一重罪处罚。

根据刑法第331条的规定,犯本罪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后果特别严重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

(袁长伦,安徽金亚太律师事务所律师,律师办理黑恶势力案件督导办公室副主任,西北政法大学刑法学硕士,退休法官152127815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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