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第三百二十条【提供伪造、变造的出入境证件罪;出售出入境证件罪】为他人提供伪造、变造的护照、签证等出入境证件,或者出售护照、签证等出入境证件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提供伪造、变造的出入境证件罪、出售出入境证件罪
提供伪造、变造的出入境证件罪,是指为他人提供伪造、变造的护照、签证等出入境证件的行为;出售出入境证件罪,是指出售护照、签证等出入境证件的行为。其中的“提供”
既可以是有偿的,也可以是无偿的;“出售”则是指有偿转让。本罪为故意犯罪,但不要求出于特定目的。行为人伪造出人境证件后又提供给他人的,属于牵连犯,应从一重罪处
罚;出售出入境证件的行为,可能同时触犯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对此,应认定为想象竞合,从一重罪处罚。实施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犯罪,同时触犯提供伪造、变造的出入境证件罪、出售出入境证件罪的,属于包括的一罪,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根据刑法第320条的规定,犯本罪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5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根据《越境案件解释》的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情节严重:(1)为他人提供伪造、变造的出入境证件或者出售出入境证件5份以上的;(2)非法收取费用30万元以上的;(3)明知是国家规定的不准出入境的人员而为其提供伪造、变造的出入境证件或者向其出售出入境证件的;(4)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袁长伦,安徽金亚太律师事务所律师,律师办理黑恶势力案件督导办公室副主任,西北政法大学刑法学硕士,退休法官1521278153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