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第二百九十条【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聚众扰乱社会秩序,情节严重,致使工作、生产、营业和教学、科研、医疗无法进行,造成严重损失的,对首要分子,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对其他积极参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聚众冲击国家机关罪】聚众冲击国家机关,致使国家机关工作无法进行,造成严重损失的,对首要分子,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对其他积极参加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扰乱国家机关工作秩序罪】多次扰乱国家机关工作秩序,经行政处罚后仍不改正,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组织、资助非法聚集罪】多次组织、资助他人非法聚集,扰乱社会秩序,情节严重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组织、资助他人非法聚集罪
组织、资助他人非法聚集罪,是指多次组织、资助他人非法聚集,扰乱社会秩序,情节严重的行为。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社会秩序。
本罪客观方面表现为多次组织、资助他人非法聚集,扰乱社会秩序。所谓多次,指三次及以上,无论是组织他人非法聚集,还是资助他人非法聚集,构成本罪,均要求在三次及以上。当然,组织、资助他人非法聚集的次数加起来达到三次及以上的,也构成本罪。所谓非法聚集,是指非法集合、集中多人在一起。从词义上讲,聚集应该包括聚众和集会及其之外的集合、集中多人的情况,因而在实践中应当注意区分组织他人非法聚集罪与聚众扰乱社会秩序和聚众扰乱公共场所秩序、交通秩序罪及非法集会罪的界限。构成本罪,须具备情节严重的要素。
本罪的主体为任何已满16周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
本罪主观方面出自故意。
根据刑法第290条第4款的规定,犯本罪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袁长伦,安徽金亚太律师事务所律师,律师办理黑恶势力案件督导办公室副主任,西北政法大学刑法学硕士,退休法官1521278153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