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第二百九十条【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聚众扰乱社会秩序,情节严重,致使工作、生产、营业和教学、科研、医疗无法进行,造成严重损失的,对首要分子,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对其他积极参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聚众冲击国家机关罪】聚众冲击国家机关,致使国家机关工作无法进行,造成严重损失的,对首要分子,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对其他积极参加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扰乱国家机关工作秩序罪】多次扰乱国家机关工作秩序,经行政处罚后仍不改正,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资助非法聚集罪】多次组织、资助他人非法聚集,扰乱社会秩序,情节严重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扰乱国家机关工作秩序罪
扰乱国家机关工作秩序罪,是指多次扰乱国家机关工作秩序,经行政处罚后仍不改正,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机关的工作秩序。
本罪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多次扰乱国家机关工作秩序,经行政处罚后仍不改正,并造成严重后果。所谓多次,通常指三次及以上。所谓扰乱,是指对国家机关正常的工作秩序进行干扰、破坏,既包括暴力性扰乱,如强行闯入国家机关,殴打、威胁有关工作人员,打砸、毁坏公私财物等,也包括非暴力性扰乱,如在国家机关工作场所哄闹、纠缠、辱骂等。所谓严重后果,主要是指行为人的扰乱行为造成国家机关的工作无法进行。
本罪的主体为任何已满16周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
本罪的主观方面出自故意。
根据《刑法》第290条第3款的规定,犯本罪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袁长伦,安徽金亚太律师事务所律师,律师办理黑恶势力案件督导办公室副主任,西北政法大学刑法学硕士,退休法官1521278153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