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第二百五十四条【报复陷害罪】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假公济私,对控告人、申诉人、批评人、举报人实行报复陷害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报复陷害罪
(一)报复陷害罪的概念与犯罪构成
报复陷害罪,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假公济私,对控告人、申诉人、批评人、举报人实行报复陷害的行为。本罪的法益是公民的控告权、申诉权、批评监督权与举报权。
1. 构成要件的内容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假公济私,对控告人、申诉人、批评人、举报人实施报复陷害。
(1)本罪为身份犯,行为主体必须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
(2)行为对象为控告人、申诉人、批评人与举报人。控告人是向司法机关或其他有关国家机关告发国家工作人员违法失职行为的人;申诉人是指对自己或亲属所受的处分不服,请求改变或撤销处分的人;批评人是指对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提出批评建议的人;举报人是指向司法机关及其他有关部门检举、报告违法犯罪行为的人。上述控告人、申诉人、批评人与举报人,并不限于对实施本罪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进行控告、申诉、批评与举报的人。例如,被害人向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甲提出控告,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乙滥用职权进行报复陷害的,仍然构成报复陷害罪。再如,被害人控告某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子女的犯罪行为,该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进行报复陷害的,也构成报复陷害罪。因为一切公民的控告权、申诉权、批评权与举报权都受法律保护,要做到这一点,就不能允许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对任何控告人、申诉人、批评人与举报人进行报复陷害,否则就不利于保护公民的民主权利。(3)行为内容为滥用职权、假公济私,实行报复陷害。问题是,“滥用职权”与“假公济私”是必须同时具备的要素,还是仅具备其中之一即可?我们认为,本罪中的“滥用职权”与刑法第397条所规定的“滥用职权”,并不是等同含义。本罪中的“滥用职权”显然是针对他人实施的行为,其实质是妨害控告人、申诉人、批评人、举报人行使权利,或者使控告人、申诉人、批评人、举报人实施没有义务实施的行为。换言之,本罪中的“滥用职权”类似于日本刑法规定的滥用职权罪。日本刑法中的“滥用职权,是指公务员就属于其一般的职务权限的事项,假借行使职权,而实施实质的、具体的违法、不当的行为。其中存在两种类型:(1)尽管是私人的行为,却假装职务行为而实施(假装职务型);(2)尽管不符合职务行为的要件,却仍然实施(遂行职务型)”。由此看来,“假公济私”也只是“滥用职权”的一种表现形式,而不是独立于“滥用职权”之外的一种行为类型。报复陷害的方式多种多样,如制造种种“理由”或“借口”,非法克扣工资、奖金,或开除公职,或降职、降薪,或压制学术、技术职称的评定等。如果所采取的报复陷害行为与职权没有关系,不构成本罪。例如,对控告人进行身体伤害的,应以故意伤害罪论处。国家机关工作人利用职权的报复陷害行为同时触犯其他罪的,属于想象竞合犯,从一重罪处罚。
2.责任形式为故意,行为人明知自己的报复陷害行为会发生侵犯他人民主权利的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的发生。
依照立案标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追诉:(1)报复陷害,情节严重,导致控告人、申诉人、批评人、举报人或者其近亲属自杀、自残造成重伤、死亡,或者精神失常的;(2)致使控告人、申诉人、批评人、举报人或者其近亲属的其他合法权利受到严重损害的;(3)其他报复陷害应予追诉的情形。
(二)报复陷害罪的处罚
根据刑法第254条的规定,犯报复陷害罪的,处2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2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所谓情节严重,通常是指对多人进行报复陷害,报
复陷害的手段恶劣,报复陷害造成严重后果,如此等等。
(袁长伦,安徽金亚太律师事务所律师,律师办理黑恶势力案件督导办公室副主任,西北政法大学刑法学硕士,退休法官1521278153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