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虐待被监管人罪的司法认定和量刑标准

发布者:袁长伦律师|时间:2021年04月07日|分类:刑事辩护 |2121人看过

    刑法第二百四十八条【虐待被监管人罪】监狱、拘留所、看守所等监管机构的监管人员对被监管人进行殴打或者体罚虐待,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伤残、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定罪从重处罚。  

监管人员指使被监管人殴打或者体罚虐待其他被监管人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虐待被监管人罪

 

(一)虐待被监管人罪的概念与犯罪构成

虐待被监管人罪,是指监狱、拘留所、看守所等监管机构的监管人员,对被监管人进行殴打或体罚虐待,或者指使被监管人殴打或体罚虐待其他被监管人,情节严重的行为。

1.构成要件包括以下要素:(1)行为主体是监管机构的监管人员,既包括监狱、拘留所、看守所的监管人员,也包括缉捕戒毒所、收容教养所等监管机构的监管人员。最高人

民检察院2015215日(关于强制隔离戒毒所工作人员能否成为虐待被监管人罪主体问题的批复》指出,强制隔离戒毒所是对符合特定条件的吸毒成瘾人员限制人身自由,进行强制隔离戒毒的监管机构,其履行监管职责的工作人员属于监管人员。实践中存在检察院、法院的司法警察在押解被监管人的途中或者在提讯时、法院休庭时殴打或体罚虐待被监管人的现象,对此如何处理还值得研究。我们认为,虽然检察院、法院不是监管机构、在此意义上说,检察院、法院的司法警察不是监管机构的监管人员,但是,检察院与法院在押解途中、提讯或者开庭审理期间,实际上在行使监管机构的权力,可谓特定期间的监管机构;其司法警察在特定期间代为行使监管机构的监管人员的监管职责,因而能够成为本罪主体。基于同样的理由,在对嫌疑人拘留后送至看守所之前,负责看管的司法工作人员对其进行虐待的,也应以本罪论处。(2)行为对象与上述主体相对应,包括被拘留、逮捕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判处拘役、徒刑、死刑的犯罪人,以及被强制戒毒人员、被行政拘留人员、被司法拘留人员等。(3)行为内容为,在执行职务的过程(机会)中对被监管人实施殴打或体罚虐待。殴打,是造成被监管人肉体上的暂时痛苦的行为。体罚虐待,是指体罚或者虐待,而非仅限于以体罚方法虐待。殴打以外的对被监管人实行折磨、摧残的行为,均可归入体罚虐待。殴打、体罚虐待不要求具有一贯性,一次性殴打、体罚虐待情节严重的,就足以构成本罪。行为人直接实施殴打、体罚虐待行为,或者利用被监管人实施殴打、体罚虐待行为的,均可成立本罪。对被监管人实施性虐待,同时触犯强奸罪、强制猥亵罪的,属于想象竞合,从一重罪处罚。(4)情节严重。依照立案标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追诉:以殴打、捆绑、违法使用械具等恶劣手段虐待被监管人的;以较长时间冻、饿、晒、烤等手段虐待被监管人,严重损害其身体健康的;虐待造成被监管人轻伤、重伤、死亡的;虐待被监管人,情节严重,导致被监管人自杀、自残造成重伤、死亡,或者精神失常的;殴打或者体罚虐待3人次以上的;指使被监管人殴打、体罚虐待其他被监管人,具有上述情形之一的;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在犯人可能有逃跑、暴行或其他危险性行为时或者正在押解途中,对犯人依法使用械具的,以及依法对犯人给予禁闭处罚的,阻却违法性,不成立本罪。但是,在使用械具的必要性消失后,监管人员仍然使用械具虐待被监管人的,不排除本罪的成立。

2.责任形式为故意,动机的内容不影响本罪的成立。司法工作人员为逼取口供而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实行殴打或体罚虐待的,成立刑讯逼供罪。

(二)刑法第248条第2款的理解与认定

刑法第248条第2款规定:“监管人员指使被监管人殴打或者体罚虐待其他被监管人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问题一:本款属于注意规定还是法律拟制?我们认为,即使没有此款的规定,对监管人员指使被监管人殴打或者体罚虐待其他被监管人的行为,也应以虐待被监管人罪论处,

故本款属于注意规定。

问题二:刑法第248条第1款将“情节严重”规定为构成要件要素,但第2款没有明文要求“情节严重”,那么,监管人员指使被监管人殴打或者体罚虐待其他被监管人,因而构成犯罪的,是否需要“情节严重”?我们持肯定回答。因为第248条第1款属于基本规定,而第2款属于注意规定。注意规定的适用,以行为完全符合基本规定为前提,所以,监管人员实施刑法第248条第2款的行为,只有情节严重的,才能认定为犯罪。不过,对第2款行为是否情节严重的判断,既要考虑监管人员的“指使”行为是否情节严重,也要考虑

被指使者的殴打、体罚虑待行为是否情节严重。因为在这种情况下,无论监管人员与被指使者是否构成共犯,监管人员不仅要对自己直接实施的行为与结果承担责任,而且应当对

被指使者的行为与结果承担责任。

问题三:对于被监管人员指使实施殴打、体罚虐待的被监管人(被指使者),应当如何处理?如果指使行为达到了一定强度,可以评价为对被指使者形成了物理上或者精神上

的强制,则对被指使者不应以犯罪论处。如果指使行为没有达到上述强度,被指使者的行为构成犯罪的,监管人员仍然是本罪的正犯,被指使者成立本罪的共犯。

(三)虐待被监管人罪的处罚

根据刑法第248条的规定,犯虐待被监管人罪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伤残、死亡的,依照刑法第234条、第232条关于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的规定定罪从重处罚,这属于法律拟制。

(袁长伦,安徽金亚太律师事务所律师,律师办理黑恶势力案件督导办公室副主任,西北政法大学刑法学硕士,退休法官152127815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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