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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经营罪的司法认定和量刑标准

发布者:袁长伦律师|时间:2021年04月04日|分类:刑事辩护 |2366人看过

 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非法经营罪】违反国家规定,有下列非法经营行为之一,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未经许可经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专营、专卖物品或者其他限制买卖的物品的;  ()买卖进出口许可证、进出口原产地证明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经营许可证或者批准文件的;  ()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非法经营证券、期货、保险业务的,或者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的;  ()其他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非法经营行为。

第二百三十一条 【单位犯扰乱市场秩序罪的处罚规定】单位犯本节第二百二十一条至第二百三十条规定之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本节各该条的规定处罚。

 

非法经营罪

 

(一)非法经营罪的概念和特征

非法经营罪,是指违反国家规定,从事非法经营,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行为。

本罪系经19991225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颁布的《刑法修正案》第8条的修改补充。本罪具有下列构成特征:

1.犯罪客体主要是商品交易市场管理秩序。

市场管理秩序,一般是指国家依法对市场确立和规范的,稳定、协调、有序的经营状态,它涉及相当广泛的市场,如商品交易市场、文化市场、旅游市场、股票市场,等等。本罪侵犯的主要是商品交易市场的管理秩序。无论在计划经济体制下或是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下,商品交易都是从生产到消费,实现商品价值的十分重要的经济活动。维护商品交易市场的正常管理秩序,规范商品交易活动是发展经济的必要条件。因此,对于扰乱商品交易市场管理秩序,情节严重的非法经营行为,必须依法惩处。

2.犯罪客观方面表现为违反国家规定,从事非法经营,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行为。具体包括以下内容:

1)违反国家规定。这是指违反国家立法机关和国务院为规范市场交易行为而制定的有关法律、法规、决定和命令等。

2)从事以下几种非法经营活动:其一,未经许可经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专营、专卖物品或者其他限制买卖的物品。为了维护经济秩序和人民群众的利益,我国对某些产品实行专营、专卖和限制买卖的制度。所谓“专营、专卖的物品”,是指实行许可证制度,只有经过相关主管部门批准,并办理许可证,方可经营的物品。这类物品种类繁多,均由法律、法规具体规定。例如,农药、化肥、农膜,烟草、食盐、金银及其制品、军工产品、火药产品、天然金刚石、麻醉药品、剧毒物品等。所谓限制经营的物品,是指在特定的时期和条件下,根据社会发展和人民群众利益的需要,在一定期限内,对特定物品实行限制经营的物品,例如,煤炭、

粮棉、种子等。其二,买卖进出口许可证、进出口原产地证明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经营许可证或者批准的文件。上述证明文件不是商品,没有交换价值,因此,不允许作为商品在市场上购买或者出卖。违者即是扰乱市场秩序的非法经营。其三,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非法经营证券、期货、保险业务的,或者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的。最后一种行为是《刑法修正案(七)》新增加的。所谓“资金支付结算业务”,一般是指通过银行账户上的资金转移所实现的收付行为,即银行受客户的委托,从付款单位存款账户划出款项,转入收款单位存款账户,以此完成经济主体之间债权债务的清算或资金的调拨。这是一种在经济活动中正

常的和必要的金融活动。但是、上述修正案所规定的是指未经国家主管部门批准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的行为,主要是指“地下钱庄”为了谋取非法利益而实施的资金结算业务的行为。其四,其他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非法经营行为。因为非法经营活动的客观形式和涉及的物品种类繁多,刑法不可能列举穷尽,所以,只能在列举前三项后用“其他”来概括,以防挂一漏万,使其他非法经营者逃避打击。例如,根据19981229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惩治骗购外汇、逃汇和非法买卖外汇的犯罪的决定》第4条的补充规定,在国家规定的交易场所以外非法买卖外汇、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依照《刑法》第225条的规定(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此外,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有关司法解释,违反国家规定,出版、印刷、复制、发行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扰乱市场秩序的非法出版物的;违反国家规定,采取租用国际专线、私设转接设备或者其他方法,擅自经营国际电信业务或者涉港澳台电信业务进行营利活动,扰乱电信市场管理秩序,情节严重的;未取得药品生产、经营许可证件和批准文号,非法生产、销售盐酸克仑特罗(俗称“瘦肉精”)等禁止在饲料和动物饮用水中使用的药品,扰乱药品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在生产、销售的饲料中添加盐酸克仑特罗等禁止在饲料和动物饮用水中使用的药品,或者销售明知是添加有该类药品的饲料,情节严重的;违反国家在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期间有关市场经营、价格管理等规定,哄抬物价、牟取暴利,严重扰乱市场秩序,违法所得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等等,均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

3)情节严重。在社会上非法经营现象大量存在,不能都作为犯罪处理。为缩小打击面,刑法规定,其中情节严重的才定罪处罚。情节轻微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法处理。

根据有关规定,违反国家规定,采取租用国际专线、私设转接设备或者其他方法,擅自经营国际电信业务或者涉港澳台电信业务进行营利活动,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追诉:其一,经营去话业务数额在100万元以上的;其二,经营来话业务造成电信资费损失数额在100万元以上的;其三,虽未达到上述数额标准,但因非法经营国际电信业务或者涉港澳台电信业务,受过行政处罚2次以上,又进行非法经营活动的。

非法经营外汇,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追诉:其一,在外汇指定银行和中国外汇交易中心及其分中心以外买卖外汇,数额在20万美元以上的,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5万元人民币以上的;其二,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违反有关外贸代理业务的规定,采用非法手段,或者明知是伪造、变造的凭证、商业单据,为他人向外汇指定银行骗购外汇,数额在500万美元以上的,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5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其三,居间介绍骗购外汇,数额在100万美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1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违反国家规定,出版、印刷、复制、发行非法出版物,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追诉:其一,个人非法经营数额在5万元以上的,单位非法经营数额在15万元以上的;其二,个人违法所得数额在2万元以上的,单位违法所得数额在5万元以上的;其三,个人非法经营报纸5000份或者期刊5000本或者图书2000册或者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500张(盒)以上的,单位非法经营报纸15000份或者期刊15000本或者图书5000册或者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1500张(盒)以上的。

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非法经营证券、期货或者保险业务,非法经营数额在30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5万元以上的,应予追诉。从事其他非法经营活动,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追诉:其一,个人非法经营数额在5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1万元以上的;其二,单位非法经营数额在50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10万元以上的。

3.犯罪主体是一般主体,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单位。

4.犯罪主观方面是故意,一般具有非法营利的目的。

(二)非法经营罪的认定

1.本罪与非罪的界限

具体包括本罪与正当经营的界限,以及与一般违反市场管理法规行为的界限。对此,一般应注意两点:第一,非法经营罪是以其行为违反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法规为前提的。因此,区分上述界限,首先要看行为人经营的对象,是否属于不准买卖的物品,或者是其无权经营的专营、专卖品或者是其他限制买卖的物品。在法律允许经营物品范围之内从事经营的,即合法经营,不能构成本罪。但是应当着重指出的是,工商行政管理法规是为了规范交易市场,为正常经营活动服务的。随着经济的发展变化,法规往往也要随之变化。因此合法与非法的界限也会相应变化。例如,限制买卖物品种类的变化,就会直接影响到本罪与非罪界限的划分。第二,对于从事非法经营的,要看情节是否严重,情节轻微的,不构成本罪。

2.本罪与其他相关罪的界限

本罪的对象包括专营、专卖和限制买卖的物品,但是,非法买卖这些物品的,并非一律以本罪论处。例如,从国外走私进口这类物品,在国内贩卖,两个行为牵连触犯本罪与《刑法》第153条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两个罪名,应当择一重罪论处,即一般应以走私罪论处。再例如,明知是伪劣的专营、专卖品或者限制买卖的物品,而进行非法经营,这一行为同时触犯本罪与《刑法》第140条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两个罪名,一般也应择一重罪论处。

(三)非法经营罪的处罚

犯本罪的,依照《刑法》第225条、第231条的规定,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单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5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单位犯本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上述规定处罚。

(袁长伦,安徽金亚太律师事务所律师,律师办理黑恶势力案件督导办公室副主任,西北政法大学刑法学硕士,退休法官152127815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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