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第二百二十三条【串通投标罪】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报价,损害招标人或者其他投标人利益,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投标人与招标人串通投标,损害国家、集体、公民的合法利益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第二百三十一条 【单位犯扰乱市场秩序罪的处罚规定】单位犯本节第二百二十一条至第二百三十条规定之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本节各该条的规定处罚。
串通投标罪
串通投标罪,是指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报价,损害招标人或者其他投标人的利益,情节严重,或者投标人与招标人串通投标,损害国家、集体、公民的合法权益的行为。
本罪分为两种类型:(1)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报价,损害招标人或者其他投标人的利益,并且情节严重的行为。相互串通投标的报价,是指投标人私下串通,联手抬高标价或
者压低标价,以损害招标人的利益或者排挤其他投标者。甲以A、B、C三个投标人的身份参与投标的,不应认定为串通投标;乙分别与A、B、C三个投标人约定,由后者以A、B、C的名义投标,中标后将项目转包给乙的,只要A、B、C之间没有串通投标报价,就不能认定为串通投标。(2)投标人与招标人串通投标,损害国家、集体、公民的合法权益。这里的串通投标,不限于对投标报价的串通,还包括就报价以外的其他事项进行串通。由于这种行为的法益侵害重于前一种行为,故其成立犯罪不以情节严重为要件。在拍卖过程中
相互串通的,不成立本罪。
本罪的责任形式为故意,即使为了防止过分竞争而串通的,原则上也成立本罪。
需要研究的是如何理解和认定本罪的行为主体。例如,A公司就一项重大工程招标时,意欲投标的B公司委托C公司代理投标事项。C公司的甲为了能够使B公司中标,而与A公司中参与管理投标事项的乙串通,乙将其他投标公司的投标报价告诉给甲,甲以最低报价使B公司中标,导致重大工程遭受损失。甲与乙的行为是否成立串通投标罪?《招标投标法》第8条规定:“招标人是依照本法规定提出招标项目、进行招标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第25条规定:“投标人是响应招标、参加投标竞争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据此,只有A公司与B公司分别是招标人与投标人,C公司以及甲与乙都不是招标人与投标人。但是,我们认为,不能完全按照《招标投标法》的规定解释刑法第223条所规定的招标人与投标人。(1)刑法规定串通投标罪,是为了保护招标投标竞争秩序,但并不是只有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行为才能侵害招标投标竞争秩序。(2)刑法第231条规定:“单位犯本节第二百二十一条至第二百三十条规定之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本节各该条的规定处罚。”这表明,刑法第223条所规定的串通投标罪,不仅没有排除自然人犯罪主体,而且其规定的就是自然人主体。倘若按照《招标投标法》的规定解释刑法第223条的招标人与投标人,就意味着自然人不可能成为串通投标罪的主体,这便违反了刑法的规定。(3)在司法实践中,串通投标既可能是招标、投标的法人或者单位之间进行串通,也可能是主管、负责、参与招标、投标的人,为了谋取个人利益,就招投标事项进行串通。倘若将后一种情形排除在串通投标罪之外,必然不利于保护招标投标竞争秩序。基于上述理由,我们认为,应当将刑法第223条中的招标人与投标人,解释为主管、负责、参与招标、投标事项的人。这一解释虽然不符合《招标投标法》的规定,但符合刑法的规定。符合刑法规定的解释,不会违反罪刑法定原则。
根据立案标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诉:(1)损害招标人、投标人或者国家、集体、公民的合法利益,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50万元以上的;(2)违法所得数额在10万元以上的;(3)中标项目金额在200万元以上的;(4)采取威胁、欺骗或者贿赂等非法手段的;(5)虽未达到上述数额标准,但2年内因串通投标,受过行政处罚2次以上,又串通投标的;(6)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犯本罪的,根据刑法第223条与第231条的规定处罚。
(袁长伦,安徽金亚太律师事务所律师,律师办理黑恶势力案件督导办公室副主任,西北政法大学刑法学硕士,退休法官1521278153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