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第二百零七条【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罪】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量较大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量巨大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罪
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罪,是指违反国家发票管理法规,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行为。
本罪的主要构成特征是:(1)犯罪客观方面表现为违反国家发票管理法规,实施以下几种行为:其一、无权领购和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者,非法出售其通过其他方式(如向他人购买)获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其二,有权领购和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者,非法出售其所有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其三,税务机关或其工作人员违反规定,向无权领购和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者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实施以上行为之一,即构成本罪。根据有关规定,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25份以上或者票面额累计在10万元以上的,应予追诉。(2)犯罪主体是一般主体,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单位。(3)犯罪主观方面是故意。
犯本罪的,依照《刑法》第207条、第211条的规定,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金;数量较大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金;数量巨大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单位犯本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上述规定定罪处罚。
(袁长伦,安徽金亚太律师事务所律师,律师办理黑恶势力案件督导办公室副主任,西北政法大学刑法学硕士,退休法官1521278153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