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第一百九十一条 【洗钱罪】为掩饰、隐瞒毒品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恐怖活动犯罪、走私犯罪、贪污贿赂犯罪、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犯罪、金融诈骗犯罪的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的来源和性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没收实施以上犯罪的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一)提供资金帐户的; (二)将财产转换为现金、金融票据、有价证券的; (三)通过转帐或者其他支付结算方式转移资金的; (四)跨境转移资产的; (五)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来源和性质的。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洗钱罪
洗钱罪按《刑法》原第191条规定,是指明知是毒品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走私犯罪的违法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而掩饰、隐瞒其来源和性质的行为。2001年12月29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颁布的《刑法修正案(三)》将上述规定修改为,明知是毒品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恐怖活动犯罪、走私犯罪的违法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而掩饰、隐瞒其来源和性质的行为。在上游犯罪中增加了“恐怖活动犯罪”。2006年6月29日颁布的《刑法修正案(六))又在其上游犯罪中增加了“贪污贿赂犯罪”、“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犯罪”、“金融诈骗犯罪”,涉及罪名达数十种。2020年12月26日颁布的刑法修正案(十一)将刑法第191条进行第三次修改。不难看出,刑法规定的上游犯罪都是近些年来发案较多、危害性较严重,在国际上受到普遍关注的犯罪。虽然洗钱者并不直接实施上游犯罪,但是,其采用各种方法隐瞒、掩饰上游犯罪非法所得的性质、来源,为犯罪者逃避打击创造有利条件,是对犯罪者的有力支持,必须予以严厉打击。为此,在国际上产生了一系列反洗钱的法律规范,如《联合国禁毒署反洗钱示范法》、《联合国禁毒公约》,以及《国际反洗钱公约》、《美洲反洗钱示范法》、《欧盟反洗钱指令》等。我国政府逐步扩大洗钱罪的上游犯罪的范围,不仅是为了适应本国打击犯罪之需要,而且也是对国际反洗钱事业的积极贡献,对于扩大我国的国际影响具有重要
意义。
洗钱罪的主要构成特征是:
1.行为人所隐瞒、掩饰的对象,必须是他人通过毒品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恐怖活动犯罪、走私犯罪、贪污贿赂犯罪、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犯罪以及金融诈骗犯罪的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还应当注意的是,上列毒品犯罪、走私犯罪、贪污贿赂犯罪、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犯罪、金融诈骗罪,是指刑法分则第三章第二节“走私罪”、第四节“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罪”、第五节“金融诈骗罪”以及第八章“贪污贿赂罪”所规定的犯罪。
2.行为人隐瞒、掩饰上述违法所得及收益的来源和性质的方式,刑法规定为下列5种;
(1)提供资金账户;(2)协助将财产转换为现金、金融票据、有价证券;(3)通过转账或者其他结算方式协助资金转移;(4)协助将资金汇往境外;(5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来源和性质。
3.犯罪主体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单位。
4.犯罪主观方面是故意,即明知是刑法规定的几类犯罪的违法所得和收益,而对其来源和性质故意隐瞒、掩饰。
犯本罪的,依照《刑法》第191条的规定,没收实施以上犯罪的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单位犯本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上述的规定处罚。
(袁长伦,安徽金亚太律师事务所律师,律师办理黑恶势力案件督导办公室副主任,西北政法大学刑法学硕士,退休法官1521278153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