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第一百八十二条【操纵证券、期货市场罪】有下列情形之一,操纵证券、期货市场,影响证券、期货交易价格或者证券、期货交易量,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一)单独或者合谋,集中资金优势、持股或者持仓优势或者利用信息优势联合或者连续买卖的; (二)与他人串通,以事先约定的时间、价格和方式相互进行证券、期货交易的; (三)在自己实际控制的帐户之间进行证券交易,或者以自己为交易对象,自买自卖期货合约的; (四)不以成交为目的,频繁或者大量申报买入、卖出证券、期货合约并撤销申报的; (五)利用虚假或者不确定的重大信息,诱导投资者进行证券、期货交易的; (六)对证券、证券发行人、期货交易标的公开作出评价、预测或者投资建议,同时进行反向证券交易或者相关期货交易的; (七)以其他方法操纵证券、期货市场的。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操纵证券、期货市场罪
操纵证券、期货市场罪,是指操纵证券、期货市场,获取不正当利益或者转嫁风险,情节严重的行为。本罪规定在《刑法》第182条。自施行以来,该条文曾先后经全国人大常委会1999年12月25日颁布的《刑法修正案》、2006年6月29日颁布的《刑法修正案(六)》和2020年12月26日颁布的刑法修正案(十一)三次修正。
根据现行刑法规定,本罪的主要构成特征是:
(1)犯罪客观方面表现为实施下列几行为:1)单独或者合谋,集中资金优势、持股或者持仓优势或者利用信息优势联合或者连续买卖的;2)与他人串通,以事先约定的时间、价格和方式相互进行证券、期货交易的;3)在自己实际控制的帐户之间进行证券交易,或者以自己为交易对象,自买自卖期货合约的;4)不以成交为目的,频繁或者大量申报买入、卖出证券、期货合约并撤销申报的;5)利用虚假或者不确定的重大信息,诱导投资者进行证券、期货交易的;6)对证券、证券发行人、期货交易标的公开作出评价、预测或者投资建议,同时进行反向证券交易或者相关期货交易的;7)以其他方法操纵证券、期货市场的。
(2)犯罪主体是个人和单位。
(3)犯罪主观方面是故意。
根据有关规定,实施上述行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追诉:(1)单独或者合谋,持有或者实际控制证券的流通股份数达到该证券的实际流通股份总量30%以上,且在该证券连续20个交易日内联合或者连续买卖股份数累计达到该证券同期总成交量30%以上的;(2)单独或者合谋,持有或者实际控制期货合约的数量超过期货交易所业务规则限定的持仓量50%以上,且在该期货合约同期总成交量30%以上的;(3)与他人串通,以事先约定的时间、价格和方式相互进行证券或者期货合约交易,且在该证券或者期货合约连续20个交易日内成交量累计达到该证券或者期货合约同期总成交量20%以上的;(4)在自己实际控制的账户之间进行证券交易,或者以自己为交易对象,自买自卖期货合约,且在该证券或者期货合约连续20个交易日内成交量累计达到该证券或者期货合约总成交量20%以上的;(5)单独或者合谋,当日连续申报买入或者卖出同一证券、期货合约并在成交前撤回申报,撤回申报量占当日该种股票总申报量或者该种期货合约总申报量50%以上的;(6)上市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实际控制人、控股股东或者其他关联人单独或者合谋,利用信息优势,操纵该公司证券交易价格或者证券交易量的;(7)有其他严重情节的。
犯本罪的,依照《刑法》第182条的规定,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单位犯本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上述的规定处罚。
(袁长伦,安徽金亚太律师事务所律师,律师办理黑恶势力案件督导办公室副主任,西北政法大学刑法学硕士,退休法官1521278153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