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伪造、变造、转让金融机构经营许可证、批准文件罪的司法认定和量刑标准

发布者:袁长伦律师|时间:2021年03月24日|分类:金融证券 |544人看过

   刑法第一百七十四条 【擅自设立金融机构罪】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擅自设立商业银行、证券交易所、期货交易所、证券公司、期货经纪公司、保险公司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  

【伪造、变造、转让金融机构经营许可证、批准文件罪】伪造、变造、转让商业银行、证券交易所、期货交易所、证券公司、期货经纪公司、保险公司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经营许可证或者批准文件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单位犯前两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伪造、变造、转让金融机构经营许可证、批准文件罪

伪造、变造、转让金融机构经营许可证、批准文件罪,是指违反国家金融管理法规,伪造、变造、转让商业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经营许可证或者批准文件的行为。

行为人伪造、变造金融机构经营许可证或者批准文件的原则上即构成犯罪,至于行为人是否将伪造、变造的金融机构经营许可证或者批准文件投入使用,使其流通,不影响伪造、变造金融机构经营许可证、批准文件罪的成立。转让,是指合法持有金融机构经营许可证、批准文件者以出租、出卖、出借等方式非法提供给他人。行为人实施伪造、变造、转让三种行为之一的,即构成犯罪,同时实施上述三种行为的,也只构成一罪,不数罪并罚。

《刑法》第174条第23款规定,犯本罪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金;情节严重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金。单位犯本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上述规定处罚。

(袁长伦,安徽金亚太律师事务所律师,律师办理黑恶势力案件督导办公室副主任,西北政法大学刑法学硕士,退休法官152127815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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