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 第一百四十二条 【生产、销售劣药罪】生产、销售劣药,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后果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药品使用单位的人员明知是劣药而提供给他人使用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第一百四十二条之一【碍害药品管理罪】违反药品管理法规,有下列情形之一,足以严重危害人体健康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一)生产、销售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禁止使用的药品的;
(二)未取得药品相关批准证明文件生产、进口药品或者明知是上述药品而销售的;
(三)药品申请注册中提供虚假的证明、数据、资料、样品或者采取其他欺骗手段的;
(四)编造生产、检验记录的。
有前款行为,同时又构成本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二条规定之罪或者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一、生产、销售劣药罪
(一)概念
生产、销售劣药罪,是指生产、销售劣药,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的行为。
(二)构成要素
1.客观的构成要素。
(1)有生产、销售劣药的行为。
(2)行为对象是劣药。这里所称“劣药”,是指依照《药品管理法》的规定属于劣药和以劣药论的药品。药品成分的含量不符合国家药品标准的是劣药,符合以下6种情形之一的,以劣药论:①未标明有效期或者更改有效期的;②不注明或者更改生产批号的;③超过有效期的;④直接接触药品的包装材料和容器未经批准的;⑤擅自添加着色剂、防腐剂、香料、矫味剂及辅料的;⑥其他不符合药品标准规定的。
(3)行为结果是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生产、销售劣药,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的,才构成本罪。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是指生产、销售劣药,具有下列情形之一:
①造成轻伤或者重伤的;②造成轻度残疾或者中度残疾的;③造成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一般功能障碍或者严重功能障碍的;④其他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的情形。生产、销售劣药,没有造成上述严重后果的,不构成本罪,但销售金额达5万元以上的,构成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
但是,根据新修改的刑法修正案11规定,违反药品管理法规,有下列情形之一,足以严重危害人体健康的,则构成碍害药品管理罪:
(一)生产、销售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禁止使用的药品的;
(二)未取得药品相关批准证明文件生产、进口药品或者明知是上述药品而销售的;
(三)药品申请注册中提供虚假的证明、数据、资料、样品或者采取其他欺骗手段的;
(四)编造生产、检验记录的。
有前款行为,同时又构成本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二条规定之罪或者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2.主观的构成要素是故意。
(三)认定
1.医疗机构、医疗机构工作人员销售假药、劣药的认定。2014年12月1日《办理危害药品安全刑案解释》第6条第2款规定,医疗机构、医疗机构工作人员明知是假药、劣药而有偿提供给他人使用,或者为出售而购买、储存的行为,应当认定为《刑法》第141条、第142条规定的“销售”。这一司法解释是将“销售”扩张解释至“有偿提供给他人使用”以及“为出售而购买、储存”。早在2001年《伪劣商品刑案解释》中,关于生产、销售不符合标准的医用器材罪的司法认定,就有类似规定。
2.共同犯罪。《办理危害药品安全刑案解释》第8条规定,明知他人生产、销售假药、劣药,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以共同犯罪论处:①提供资金、贷款、账号、发票、证明、许可证件的;②提供生产、经营场所、设备或者运输、储存、保管、邮寄、网络销售渠道等便利条件的;③提供生产技术或者原料、辅料、包装材料、标签、说明书的;④提供广告宣传等帮助行为的。
3.犯罪竞合。实施生产、销售假药、劣药犯罪,同时构成生产、销售伪劣产品、侵犯知识产权、非法经营、非法行医、非法采供血等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四)处罚(见上,略,为刑法修正案11新改)。
(袁长伦,安徽金亚太律师事务所律师,律师办理黑恶势力案件督导办公室副主任,西北政法大学刑法学硕士,退休法官1521278153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