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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销售假药罪的司法认定和量刑标准

发布者:袁长伦律师|时间:2021年02月25日|分类:刑事辩护 |1898人看过

刑法 第一百四十一条 【生产、销售假药罪】生产、销售假药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致人死亡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药品使用单位的人员明知是假药而提供给他人使用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一、生产、销售假药罪

(一)生产、销售假药罪的概念和构成

生产、销售假药罪,是指违反国家药品管理法规,生产、销售假药的行为。

本罪的构成要件是:

1)本罪的客体是复杂客体,即国家对药品的管理制度和不特定多数人的身体健康、生命安全。药品是一种特殊的商品,其产品质量状况如何,直接关系到人民群众特别是疾病患者的身体健康甚至生命安全。为了保障人民用药安全,维护人民身体健康,国家制定了一系列有关的法律、法规,规定了对药品的生产、经营的管理和监督,从而建立起一套严格的药品管理制度。所以,生产、销售假药,既侵犯了国家对药品的管理制度,又侵犯了不特定多数人的身体健康权利。

本罪的对象限于假药。对于假药,我国现行《药品管理法》第48条规定作了明确

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假药:(一)药品所含成份与国家药品标准规定的成

份不符的;(二)以非药品冒充药品或者以他种药品冒充此种药品的。有下列情形之

一的药品,按假药论处:(一)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规定禁止使用的;(二)依照

本法必须批准而未经批准生产、进口,或者依照本法必须检验而未经检验即销售的;

(三)变质的;(四)被污染的;(五)使用依照本法必须取得批准文号而未取得批准

文号的原料药生产的;(六)所标明的适应症或者功能主治超出规定范围的。

2)本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违反国家药品管理法规,生产、销售假药的行为。具

体内容包括如下两个方面:第一,违反国家药品管理法规,这主要是指违反我国《药品

管理法》及《关于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的有关暂行规定》等法律、法规。

上述法律、法规规定,生产、经营药品的企业必须具备必要的条件,经有关卫生行政部

门审核批准,取得生产、经营许可证,才能从事药品的生产和经营。在生产、经营中必

须严格按照保障质量的工艺规程进行并遵守其他有关规定,禁止生产、销售假药。第

二,实施生产、销售假药的行为。生产假药,是指违反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非法加

工、制造假药的行为。销售假药,是指将自己生产或他人生产的假药非法出售(批发

或零售)的行为。生产和销售虽有联系却是两种不同的行为。行为人可能只生产假

药而不销售,也可能只销售假药而不生产,只要生产或销售具备其一,即可构成生产

假药罪或销售假药罪。如果行为人既生产假药,又销售假药,则构成生产、销售假药

罪,不实行数罪并罚。需要说明,原来本罪规定“足以严重危害人体健康”为构成要

件,但在司法实践中如何证明假药与严重危害人体健康之间的因果关系比较困难,以

致本罪往往不被适用,这不利于对人民群众身体健康的保护。“为加强刑法对人民群

众生命健康的保护”,将本罪“降低人罪门槛,增强可操作性”,《刑法修正案(八)》将“足以严重危害人体健康”删去。这样,本罪就不再是具体的危险犯,而是行为犯,或者说是抽象的危险犯。构成本罪不再要求具有“足以严重危害人体健康”的要件,而

只要实行生产、销售假药的行为就够了。

3)本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自然人和单位都可以成为本罪的主体。

4)本罪的主观方面只能是故意,即行为人明知自己生产、销售的是假药,而仍

然生产、销售。行为人实施本罪的目的是为了非法营利,但刑法并未规定营利的目的

为构成本罪的要件。生产、销售假药,如果系出于过失,则不构成本罪。

(二)生产、销售假药罪的认定

1)本罪与非罪的界限。生产、销售假药是否构成犯罪,主要可以从以下两个方

面加以区别:第一,是否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本罪是行为犯或者说是抽象危险

犯,不需要认定行为是否足以严重危害身体健康,根据生产、销售假药的行为即可认

定。但如果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甚至没有也不足以严重危害身体健康,应只构

成违法行为,而不构成本罪。例如,依照我国《药品管理法》,药品“必须批准而未经

批准生产”,但生产的药品完全符合规定,即应依《药品管理法》第74条的规定,予以行政处罚。这样也使《刑法》与《药品管理法》的规定相衔接。第二,在主观方面是否出于故意?生产、销售假药出于故意的,可能构成犯罪;如果出于过失,且未对人的

康造成严重危害,则犯罪即不能成立。

2)本罪与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界限。如前所述、生产、销售假药罪是复杂客体,其中之一是不特定多数人的身体健康、生命安全,就此而言,它属于”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范畴,但刑法对本罪单独作了规定,那么两者应如何区别呢?这就是行为人对生产、销售假药,如果出于故意,但对严重危害人体健康持放任或过失的心理态度,是生产、销售假药罪;如果对严重危害人体健康出于直接故意,则构成以

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如果生产、销售假药和对严重危害人体健康均出于过失,并且对人体健康实际造成了严重危害,则构成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三)生产、销售假药罪的刑事责任

根据《刑法》第141条和第150条的规定,犯本罪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致人死亡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

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单位犯本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上述规定处罚。

 

(袁长伦,安徽金亚太律师事务所律师,律师办理黑恶势力案件督导办公室副主任,西北政法大学刑法学硕士,退休法官152127815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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