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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7刑法对于从犯的量刑,去掉“比照主犯”四字的重大意义是什么

发布者:袁长伦律师|时间:2021年01月15日|分类:合伙联营 |804人看过


97刑法对于从犯的量刑,去掉“比照主犯”四字的重大意义是什么

 

最近思考一个问题,就是对于从犯的量刑,是否应当比照主犯?也与同事们进行了讨论,很多人认为应当比照主犯,而九七刑法对此没有规定。我检索了七九刑法,对于从犯的量刑,是有比照主犯这一规定的。那么,新刑法去掉了比照主犯这四个字有什么重大意义呢?根据我的理解,写一些感想,供大家批判。

1979年刑法第二十四条规定,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是从犯。
对于从犯,应当比照主犯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根据1997年刑法,对于从犯的量刑规定,从犯的量刑,是必减的而且无须参照主犯。这对于从犯的量刑具有实质性的影响。如果对从犯的量刑必须“比照主犯",从犯与主犯就处在一个量刑档次,即使减轻也只能下降一个量刑档次,对于从犯的处罚受到了极大的限制。而去掉“比照主犯"四字,对从犯的量刑,就不受下降一个量刑档次的限制,可以在最低法定刑以下量刑或者免除处罚。这是必须引起大家注意的。网上搜索一下,还是可以看到好多人认为对于从犯的量刑应当比照主犯的观点,这是错误的,应当改变这一刑罚的量刑理念。比如,如果主犯被判处死刑,不去掉“比照主犯"四个字,对从犯就只能在十年以上或者三年以上十年以下处刑,而去掉了“比照主犯"四字,就没有这一限制,可以在三年以下量刑或者免除处罚。

从共同犯罪的刑法理论上讲,一般坚持共同行为说,也就是说,共同犯罪的行为是共同的,而责任是个别的。如果从犯的量刑比照主犯,实际上就是坚持了共同犯罪的主观责任共同。这是与主流的共同犯罪理论相悖的。因此,新刑法修改时去掉了“比照主犯”四字,也是刑法理论发展的结果。中国刑法理论与世界刑法理论逐渐趋同的结果。

需要特别强调的是,共同犯罪,部分实行全部责任。这里的责任,指的是对构成行为结果的客观责任。就是说,虽然是部分的实行行为,但是共同造成了客观的结果,应当对这一结果承担共同的客观责任,也就是客观归责的责任,而不是共同的主观应当处罚的刑罚责任。这是要加以区别的。不要认为共同实行全部责任,就是要承担全部的刑罚责任。共同犯罪的行为人,只对自己的行为承担刑罚责任,而不对他人的行为承担刑罚责任,这是要明确的。

当然,可能有的人要说,处在组织、领导集团犯罪的主犯,应当对集团成员的全部行为承担责任,而这是因为,这里的主犯行为,是具有领导和决定作用的,集团的犯罪行为,可以看做是领导的指挥行为造成的,才承担全部的主观责任。对于超出组织、领导集团主犯意志的成员个人行为,其为首的主犯也不承担刑事责任,而由集团成员个人承担超出犯罪集团意志的个人犯罪责任。

(袁长伦律师,安徽金亚太律师事务所一级合伙人,律师办理黑恶势力案件督导办公室副主任,西北政法大学刑法学硕士,152127815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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