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希望买卖银行卡赚钱陷入帮信犯罪难自拔

发布者:袁长伦律师|时间:2021年01月06日|分类:银行 |248人看过


希望买卖银行卡赚钱陷入帮信犯罪难自拔

/袁长伦律师

快速发展的网络时代,既方便了人民的生活,加快了人们之间的沟通,但同时也催生了更多的网络犯罪。网络成了犯罪分子非法传播虚假宣传传授犯罪方法、寻找犯罪同伙、快速转移数字金钱等的场所和手段。最近办理了一起涉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以下简称帮信罪)的案件感觉应引起广大公民的高度注意,同时对于法律人也有加以研究的必要。

帮信罪,2015年刑法修正案九新增加的一款,是将网络犯罪的帮助行为单独入刑的新规定。这是针对网络犯罪,往往有空间的间隔,有的正犯可能散布在全国各地或者在国外,一时难以抓获,而帮助的从犯社会危害性也较大,应当予以打击作出的规定。

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帮信罪)规定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一、帮办银行卡快递小哥逐步成为帮信罪犯罪嫌疑人

     快递小哥王某,1989年出生,虽然收入不高,生活还算过得去,但是王某总想寻找快速赚钱的机会。一天,王某在网络上看到张某发的办理银行卡能够赚钱的帖子,很感兴趣,就联系了张某。张某说,办理一张银行卡给王某4000元。王某就找到朋友李某,让李某找亲戚朋友的身份证,在银行办理了15张银行卡。王某每张银行卡给李某3200元。王某将15张银行卡邮寄给张某,张某按每张银行卡4000元支付给王某,共计6万元。张某收到15张银行卡后,根据诈骗钱财的需要,在查询银行卡没被冻结的情况下,安排王某看人,以防止银行卡的所有人将银行卡挂失,每次给王某600元。王某就邀约准备转款的银行卡所有人到电竞宾馆打游戏玩耍,包吃包住,直到转款、取款结束。王某这样看人有20余次,最多的一次有7人。张某还向王某的支付宝、微信转账30余万元,给王某以提成。近日,王某已被逮捕,案件正在进一步地办理之中。

二、帮信罪明知的认定标准

 帮信罪是故意犯罪过失不可能构成本罪。主体既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单位。本罪是指自然人或者单位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情节严重的行为

对于本罪明知的认定,2019年11月1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非法利用信息网络、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规定,为他人实施犯罪提供技术支持或者帮助,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认定行为人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但是有相反证据的除外: (一)经监管部门告知后仍然实施有关行为的; (二)接到举报后不履行法定管理职责的; (三)交易价格或者方式明显异常的; (四)提供专门用于违法犯罪的程序、工具或者其他技术支持、帮助的; (五)频繁采用隐蔽上网、加密通信、销毁数据等措施或者使用虚假身份,逃避监管或者规避调查的; (六)为他人逃避监管或者规避调查提供技术支持、帮助的; (七)其他足以认定行为人明知的情形。 

 

三、帮信罪与非罪的界限

帮信罪,除了要求行为人明知他人在实施网络犯罪,还提供帮助行为之外,还要求必须情节严重,才能构成犯罪。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非法利用信息网络、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规定,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帮助,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第一款规定的“情节严重”: (一)为三个以上对象提供帮助的; (二)支付结算金额二十万元以上的; (三)以投放广告等方式提供资金五万元以上的; (四)违法所得一万元以上的; (五)二年内曾因非法利用信息网络、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危害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受过行政处罚,又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的; (六)被帮助对象实施的犯罪造成严重后果的; (七)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实施前款规定的行为,确因客观条件限制无法查证被帮助对象是否达到犯罪的程度,但相关数额总计达到前款第二项至第四项规定标准五倍以上,或者造成特别严重后果的,应当以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追究行为人的刑事责任。 

王某具有的罪轻辩护情节

王某向张某提供银行卡,帮助张诈骗转移资金,属于为张诈骗犯罪提供支付结算的网络帮助,且王某利用自己的支付宝、微信帮助张某转移资金30余万元,涉嫌信罪。王某到,能够如实的供述,属于坦白。刑法第67条第3款规定,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王某因自己的如实供述,为侦查机关抓捕本案其他共犯得以顺利地进行,节约了司法资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同时,王某能够认罪悔罪,积极退赔赃款,也是可以考虑的酌情从轻处罚的量刑情节。本案还涉及犯罪竞合的问题,王某除了涉嫌帮信罪,还涉嫌诈骗罪共犯。但本案的诈骗数额特别巨大,即使从诈骗罪的从犯角度辩护,主犯要在10年以上处刑,从犯也可能在3至10年的范围内量刑。因此,不宜按诈骗罪的从犯进行辩护。而帮信罪的处刑较轻,这是要注意的。另外需要说明的是,既然刑法分则已将作为从犯的帮信行为单独入刑,帮信罪就没有再适用刑法总则关于从犯规定的适用余地了。

对于信息网络的帮助行为是否构成犯罪要综合考虑。网络平台提供者与连接服务商实施的中立帮助行为原则上不符合情节严重的要求,因而原则上不承担刑事责任。反过来说,只有情节严重时,才能适用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的规定。至于情节是否严重,需要根据全部事实进行综合判断。例如,对正犯起帮助作用的行为是否明显超出业务范围被帮助的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的不法程度帮助行为对正犯结果所起的作用大小所帮助的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的数量多少,都是考虑的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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