袁长伦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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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执业机构:安徽金亚太(长丰)律师事务所

  •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职务犯罪公司犯罪暴力犯罪毒品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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寻衅滋事有效辩护被告人获轻刑

发布者:袁长伦律师|时间:2020年04月30日|分类:刑事辩护 |245人看过

律师观点分析

   被告人李某某,男,1998年11月7日出生。

辩护人袁长伦,安徽金亚太(长丰)律师事务所律师。

     2018年8月9日凌晨,王某(另案处理)在某县某阳路某汤饭店与朋友喝酒时,遇到熟人马某也在该饭店吃饭,王某便到马某桌上喝酒,期间,王某与马某朋友张某发生矛盾,之后,马某、张某离开饭店回家。王某心生不满,电话邀来之前在一起喝酒的朋友李某某、梁某(另案处理)等人,并打电话将张某叫回来。张某回来之后,被告人李某某伙同梁某、王某对张某进行殴打,致张某鼻部、腰部受伤。2018年8月29日经某县公安司法鉴定中心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某公鉴(临床字【2018】))250号:被鉴定人张某腰二椎体左侧横突骨折属轻伤二级。

    被告人李某某犯罪后主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自愿认罪认罚并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与被害人达成和解协议并赔偿了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

    被告人李某某伙同他人随意殴打他人,致一人轻伤,情节恶劣,其行为已构成寻衅滋事罪。被告人李某某犯罪后主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与被害人就民事赔偿达成和解协议,取得被害人的谅解,依法可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宽处罚。

判决结果:被告人李某某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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