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维懿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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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维懿律师代理某工程队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案胜诉

发布者:李维懿律师 时间:2026年09月14日 44人看过 举报

2026-09-14

律师观点分析

【案情经过】

2022年10月,原告某工程队与被告某公司签订《建设工程施工专业分包合同》,承包某公路大修工程的绿化施工,包括法桐种植和坡面植草。工程完工后,双方于同年11月进行结算,确认工程款共计47.1万余元。某公司仅支付16万元,剩余21.7万余元迟迟未付。某工程队遂诉至法院,要求某公司支付欠款及利息,并主张某公司的唯一股东另一被告某公司承担连带责任。

某公司辩称,工程未经最终审计,且原告施工质量不合格,树木大面积死亡,无权要求付款。股东某公司则提交审计报告,证明公司财产独立,拒绝承担连带责任。

 

【争议焦点】

1. 案涉合同效力及某公司应否支付剩余工程款及利息;

2. 股东某公司应否对某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某工程队未取得相关资质,案涉合同无效。但案涉公路已实际投入使用,作为配套附属工程的绿化工程亦视为已投入使用。某公司以质量问题为由拒付工程款,法院不予支持。根据双方结算明细,某公司应支付至结算额的80%即37.7万余元,扣除已付的16万元,尚需支付21.7万余元,并应按LPR标准支付逾期利息。

关于股东连带责任,某公司提交的年度财务审计报告足以证明其与唯一股东某公司财产相互独立,不存在混同情形,故某公司无需承担连带责任。最终,法院判决某公司支付某工程队工程款21.7万余元及利息,驳回对股东某公司的诉讼请求。

 

【律师价值】

李维懿律师在本案中展现了卓越的专业素养与庭审策略。面对被告以“工程未审计”及“质量不合格”为由的拒付抗辩,李律师精准切入“工程已实际投入使用”这一核心事实,巧妙运用相关司法解释,成功打破被告的抗辩逻辑。同时,针对一人公司股东连带责任这一难点,李律师通过严密的证据质证,指出被告审计报告的局限性,虽最终未获法院支持连带诉求,但最大化地维护了当事人的核心财产权益,确保了21.7万余元工程款及利息的顺利胜诉,体现了深厚的建工领域法律功底。

李维懿律师,山东鲁青律师事务所合伙人,曾任山东鲁青律师事务所工会委员会主席,,毕业于西北政法大学,研究生学历,主修民商法...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山东-青岛
  • 执业单位:山东鲁青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370220********79
  • 擅长领域:合同纠纷、知识产权、交通事故、婚姻家庭、民间借贷、劳动纠纷
山东鲁青律师事务所
1370220********79 合同纠纷、知识产权、交通事故、婚姻家庭、民间借贷、劳动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