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志祥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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故意毁坏财物案成功辩护案例:公安机关认定财物损失7122元存在硬伤,辩护打破入罪定价逻辑,公安机关移

发布者:陈志祥律师 时间:2026年08月29日 132人看过 举报

2026-08-29

律师观点分析

办案单位:某县公安局、某县人民检察院

案件阶段:审查起诉阶段

我方身份:犯罪嫌疑人某某人辩护律师

涉案金额:价格认定损失合计7122元(其中宅门等修复费5912.70元+汽车1210元)

一、案件概况

2023年3月1日晚,嫌疑人某某人饮酒后想起与同村某某人存有矛盾,次日凌晨2时许携带家中红白两色手喷漆,先后到某某人、某某人家中,对入户大门、大门铜牌、不锈钢门以及门口停放小汽车进行喷涂,造成门窗、汽车被油漆污损。2023年6月6日某某人主动到某县公安局刑侦大队投案,自愿认罪,同意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

某县价格认定中心出具认定结论:宅门等(不含汽车)修复费用5912.70元,汽车修复费用1210元,合计7122元。公安机关据此以涉嫌故意毁坏财物罪移送某县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

案件命门一目了然:7122元刚好踩在故意毁坏财物罪5000元的入罪门槛上方,只要价格认定出现松动,本案定性就将彻底翻转。

二、我方辩护逻辑主线

辩护核心目标:打掉宅门修复费5912.70元这项定价,使实际损失仅剩汽车1210元,彻底跌破5000元刑事立案标准,争取不起诉。

整体思路分三步走:

1. 证明价格认定结论依据不足、明显有误,不能作为定案依据;

2. 主张案涉宅门经清洗已恢复原状,不存在另行修复的必要,修复费用不应计入;

3. 一旦宅门费用剔除,总损失远低于入罪门槛,罪名不成立。

三、四大核心辩护观点

观点1:估价"必要拓展面积"由被害人单方提供,且按整扇门计价,方向性错误

价格认定的修复面积并非公安实际勘验的污损局部,而是来源于被害人某某人单方委托维修单位制作的维修清单。

对比现场勘验可知:所谓"必要拓展面积"实际是按整扇入户大门、整幅大门铜牌的规格计算。也就是说,认定中心估的不是"受油漆污损局部"的修复价,而是整扇门、整幅门牌漆面的修复价。

打个比方:汽车车身某部位被喷涂,只需对该局部估价,不必对整车外观估价。本案估价伊始就犯了方向性错误,公安机关把本应自行调查认定的面积交由被害人单方决定,背离客观中立立场。

观点2:宅门经清洗已恢复原状,无另行修复必要,估价前提条件已灭失

本案最有力的证据:案涉宅门遭喷涂部位,在2023年3月5日已被嫌疑人配偶某某人及证人某某人等人用棉布蘸香蕉水清洗干净。

证人某某人手机录制了清洗前后两段视频(2023年3月5日凌晨1时55分、2时03分),清晰显示三扇不锈钢门清洗后确已恢复原状;嫌疑人配偶拍摄的入户大门照片也显示污损部位已清洗干净。

而价格认定中心却基于宅门"未清洗"的状态、采用被害人单方提出的"喷镀、烤漆、抛光打磨"修复方法估价。既然宅门已清洗恢复原状,无需再采用上述工艺修复,估价所依赖的前提条件客观上已经不复存在,结论自然不能反映真实危害后果。

观点3:估价未考虑宅门贬值、成新率,结论明显有误

受委托的评估公司明确采用成本法估价,而成本法依法应考虑标的物贬值、成新率。案涉入户大门约在上世纪九十年代安装,已使用二十余年,表面早已存在皲裂、脱漆、刮擦痕迹(有2022年4月的视频佐证)。价格认定中心却未将贬值、成新率纳入考量,估价结论明显偏高。

观点4:关于"二次破坏"报警,逻辑不成立、与本案无关

被害人曾报警称宅门被清洗者再次破坏。辩护人指出:若为毁灭证据,理应对原喷涂部位小心擦洗,而非在范围外留下更多划痕、加重己方罪责,其陈述逻辑无法自洽、有悖常理。

且该"二次破坏"指向的嫌疑人并非本案被告人,无论是否存在,都与被告人无关,更不能以此状态作为估价依据。辩护人已申请公安调取相关时段监控,公安未予回应。

四、程序推进与结果诉求

本案首次移送后,因鉴定前提与客观事实不符,我方先后提交第一次辩护意见及补充辩护意见,并制作《估价要素一览表》逐项核对估算要素与实际污损面积差异。

鉴于公安补侦已进一步查明宅门经清洗已恢复原状、基本不需修复,我方建议检察机关二次退侦,重点向鉴定机构核实:

- 宅门清洗去污后是否需要进一步修复?是否必须采用喷镀、烤漆、抛光打磨工艺?有无法律或行业标准?

- 局部修复是否应以整扇门(门牌)面积计价?依据何在?

若上述合理怀疑无法排除,请求对本案作存疑不起诉处理。

最终办案结果:某县公安局向检察院撤回审查起诉。

五、律师实务复盘

1."金额卡点"是数额犯辩护的第一突破口。

故意毁坏财物罪以5000元为入罪门槛,本案认定7122元看似刚够,实则暗藏巨大空间——只要打掉占绝对大头的宅门修复费5912.70元,仅剩1210元汽车损失,距入罪标准相差近4倍,罪名基础瞬间瓦解。

2.价格认定结论书不是"铁证",要逐项审查估价要素。

关注修复面积来源、计价方式(局部vs整体)、估价前提(清洗前后状态)、是否考虑贬值成新率,每一项都可能成为击破入罪金额的突破口。

3.用"事后恢复原状"的证据反制估价前提。

清洗前后的视频、照片是本案翻盘关键。鉴定是基于"未清洗"假设估价,一旦客观事实证明已恢复原状、无需修复,鉴定前提即告灭失,结论自然不能采纳。

4.发现程序违法、证据存疑,果断请求退侦或不起诉。

本案公安未披露清洗后状态、未回应调证申请,这些程序瑕疵都可以转化为对嫌疑人有利的认定。

5.认罪认罚不等于放弃辩护。

本案嫌疑人虽自愿认罪认罚,但金额、罪名定性仍可充分争辩,认罪认罚与有力辩护并不冲突。

陈志祥律师,福建闽江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厦门大学法律本科,执业年限20+。 专注于办理房地产与建设工程、民间借贷、离婚、公...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福建-福州
  • 执业单位:福建闽江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3501200210868878
  • 擅长领域:房产纠纷、民间借贷、离婚、侵权、刑事辩护
福建闽江律师事务所
13501200210868878 房产纠纷、民间借贷、离婚、侵权、刑事辩护